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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的法社会学散论

作者:佚名来源:网络添加时间: 2008-8-22 10:28:25

 摘 要:历史和现实造就了“国土”意义的“科学发展观”,即一种“人本关怀” 兼容“和谐有序” 的社会发展理念。从法社会学视角讲,“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起点在于具体制度的构建。首先,“以人为本”应当根除“人治”而迎合“法治”;其次,“社会和谐”需要弥补“法律真空”,寻求法律与道德协调整合的秩序机制;再次,“可持续发展”要求摒弃“权力法律观”,推演“权利法律观”与“生态法律观”的优化嫁接。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法治,秩序,法律观

  从“大干快上”到“科学发展观”之演进,知名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先生予之评价为:“是新中国半个世纪以来发展经验教训之总结,符合中国国情和全球发展趋势,是中国第二代发展战略。” [1] 据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客观地讲,“科学发展观”之降生,是继“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第一代发展战略之后,中国又迎来新一轮深层矛盾(如人口压力、城乡差距、贫富悬殊、资源危机、环境恶化、贪污腐败等等)的关键时刻,基于反思历史和维度现实的适时性“人本化”回应。“发展观”的变换,细细品味起来不外乎是社会运行模式的调整。中国前提下的发展套路多年来一直受一呼百应式“集权控制”影响,由此引发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运动型冒进和后20年单项突击“GTP财富中心”的掠夺型扩张。换言之,建国50多年来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历程是在经受“挫折”和“损失”之后被迫“重点转移”,施之“吃祖宗饭、断子孙路”来急求 “恶增长”以缓解十几亿人的生存压力。但是,这种“掠夺型”的强制推进目前已经极限到徒步艰难的程度,现实场景对“人本关怀” 兼容“和谐有序”社会的期求,不再是虚浮于政治层面那种不厌其烦地流传的“理想口号”,而是一种“有实有价”的具体制度化的实践构建。有鉴于此,本文拟将从法社会学视角多维度探索这一问题。

  一、“以人为本”的“法治”选择

  显然,“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既是党政国策的“人性”复活,更是社会发展的“目标”真求。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把造就人、善用人、造福人作为基本着力点……”[2] “以人为根本,以人为核心,以人为基础,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的……”[3]正如佩鲁所言:“市场是为人而设的,而不是相反;工业属于世界,而不是世界属于工业;如果资源的分配和劳动的产品要有一个合法的基础的话,即便在经济学方面,它也应该依据以人为中心的战略”[4]

  提及“以人为本”,常与百姓“心理寄望”联系在一起的是“亲民皇帝”、“亲民总理”、“亲民官员”诸如此类,这是长期以来集权主义“官文化”过度扩张的结果。在“官僚化”社会控制模式的前提下,几乎把该社会场景的一切都交与“掌权者”处置,民众无法获得以“制度”约束“权力” 的权利空间,以至阻却了“亲民制度”观念的普遍生成。事实上,无论何等逻辑起点的文字假说,都解脱不了“人治”阴影对个体人性的愚弄与封锁。前些时日,于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嘉禾事件” 就是经典的现实反思材料。在湖南嘉禾县多数民众眼中,周余武是个百里挑一的“好书记”,好在这位县委书记雷厉风行、“为改变嘉禾的面貌”而不遗余力,为官清廉,素有“盒饭书记”之称。然而,最好的书记却因强拆“珠泉商贸城”事件被沦落为“最失败的共产党员”。原由是在强拆“珠泉商贸城”时,置国法不顾暴力阻止新闻报道、随意拘捕“拒拆者”、株连无辜工作人员等等,甚至放言:“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终获“滥用权力、违规违法、损害群众”之定性而引咎辞职,直至被撤消职务。周余武于《我的反省书》中自言道:“……权力用得不好则会伤害群众,甚至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为此,政府必须转变职能,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我在嘉禾县的成绩广大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使我的威望越来越高,我对自己的决策能力也就越来越自信。在这种自信心的驱使下,我对调查研究有所忽视,对群众路线有所淡忘,把信任凌驾于群众之上,把决策建立在热情之上,以至在研究珠泉商贸城工作中出现许多违规的‘激情决策 ’。”[5]周余武的反省“表白”已经略略透析了该事件的症结所在,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的是,由此折射的“控制论”和“发展观”的另一个认知哲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从根本上讲是排斥“贤人专制”为着眼点的潜伏着本性固有而无法克制的“无预期风险”的这种治理模式的。

  “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的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是人类行动的产物,是演化的产物。” [6] 邓小平早在20多年前就提出:“政治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7]事实上,“中国多年来持续的经济增长……无论是自发的制度演进还是有意的模仿,法律制度都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 [8]可见,根除“人治”而迎合“法治”并非追宠潮流,实为或必将为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现代化过程的客观选择。至于“法治”,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四世纪并做过经典解释:“法治应包含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9] 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则进一步细化为:“1、绝对的或超越的法,反对政府有专断的、自由裁量的无限制的特权;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不分阶级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为同一法院所管辖;3、宪法……,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结果,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都有权通过法定的救济办法获得补救。” [10] 哈耶克更是把法治的“人本化”内涵推向了顶峰,他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要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他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内,个人可以自由的追求他私有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的权力来阻挠他的行动。”[11] 的确,法治由于靠的是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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