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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会计研究与应用之再思考
来源:免费论文网    [ 2007-5-10 15:58:37 ]    作者:未知    编辑:论文
内容提要: 人力资源会计自从诞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着适用性不强的先天不足。若究其根本原因,则在于过多地陷入了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计量应该是多少”和对“人力资源的利益分配应该得多少”的纠缠中,而缺乏对其所赖以存在的制度约束机制的深入地分析。为此,本文以所有权界定为基础,对包括产权结构、权能交易、权益构成在内的人力资源产权运作过程进行了总括的制度安排,使对它的会计处理在制度设计上从初始产权、动态权能、到最终权益有了系统的量化标准,为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与应用提出了另类思考方向。

  「关键词」人力资源 产权结构 权能交易 权益构成 人力资源会计

  人力资源会计自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以来,众多的国内外会计界的学者从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人力资源价值会计、人力资源权益会计等研究方向进行了艰苦的理论探索,并尝试进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设计。但是,这些理论成果的应用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乃是过多地陷入了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计量应该是到多少”和对“人力资源的利益分配应该得到多少”的纠缠之中,而对于决定其会计程序之合理性的有关制度约束机制却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以致于现在看来,仍不能解决有关人力资源进入企业后,其资产化处理的部分不能与物力资产一样用来承担任何的经营风险,而在人力资源退出企业时,其资本化处理的部分也不能与物力资本一样据以享受任何的经济权益的标准问题,使得单纯性计量意义上的人力资源会计存在着先天性不足。任何意义上的会计都不应该抛开对经济生活中产权运作的一般现实所进行的有效归纳,而片面地满足于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具体事实的需要。因此,作为系统性核算意义上的人力资源会计,就必须对人力资源产权运作的有关制度安排进行深入地分析。

  一、人力资源的所有权界定

  笼统地说,人力是指人所具有的认识和改造自然与社会的能力,具体地说是指人所具备的完成特定任务,比如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所需的体力、智力、情商等能力的总称。它是以一定的天赋为基础,并通过后天多种途径的投资而形成的。其投资涉及到多个主体,如个人、家庭、学校、政府、银行、企业、社会等,但是除本人以外,其他主体都不能对它声明所有权。这是因为,纯自然的人力与其人身载体是不可分离的,各种制度、技术条件所能改变的充其量是其派生权能。即使是原始部落中的战俘或奴隶制下的奴隶,被强制力量所得到的也仅仅只是其人身的自由权,而战俘或奴隶仍可用消极怠工、逃亡、自残、死亡等手段证明对其人力所有权的拥有。

  然而,在今天人力已经大大超越了纯自然的、天赋的属性。这一点集中体现于通过特定的契约关系使之具有了社会化资源的特性,可以给任何所有权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如果对其所有权进行界定的话,则不但涉及到多个权力主体,如个人、家庭、学校、政府、银行、企业以及社会等,还涉及到多层权能要素,如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收入权等。尽管每个主体都可能拥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其它要素权能,但是,只有人力资源的人身载体可以让渡所有权给其他权力主体,而其他权力主体则只能让渡除了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要素权能,这是人力资源所有权对承载主体的人身依附关系。

  以上有关所有权的界定,在人力与人力资源之间是被细致地区分开来的。只是人力的所有权先天性地锁定在人身载体上,而人力资源的所有权则被制度性地约束在其所有权主体一揽子的被统称为“产权”的权能组合体系之中,这就需要进一步地分析其产权结构。

  二、人力资源的产权结构

  由于人力载体与人力资源的特殊关系,使人力资源的所有者既可能是人力资源载体,又可能是拥有人力资源所有权的所有权主体,以至于其产权结构的划分要比单纯的人力的所有权界定要复杂得多。因此,我们可以站在中间立场、从权能要素的角度把人力资源的产权结构分解为以下几个相对独立的权力构造:

  1.所有权。与纯自然人力不同,人力资源的所有权是可以让渡的。在大多数的所有权交易之中都表现为人力资源整体产权的交易,如人力资源载体把自己的人力资源所有权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给企业,企业在获得该项人力资源产权的同时接受人力资源作为一项生产要素以人力资产的形式进入企业组织,并依据其所有权而获得剩余性收入(组织租金)。在这个过程中,人力资源载体在私人产权基础上的个体所有者之所有权通过产权交易转变为人力资源所有权主体在法人产权基础上的集体所有者之所有权,同时这个过程又是产生其他派生权能的基础。

  2.占有权。占有者的占有权与所有者的所有权不同,表现为占有者未必一定是所有者,只是占有权通常表现在占有者实际控制的前提下。由于是通过让渡了人力资源载体的占有权而取得实际控制的,如在契约界定的范围内,企业作为人力资源的占有者则直接对所占有的人力资源进行支配和使用,而且占有权的内容直接关系着受支配程度的深浅、受使用频率的高低,以及应给予的补偿性收入(契约租金)的多寡。

  3.支配权。一般说来,人力资源占有者拥有对该资源的支配权。那么在企业中,谁行使这种支配权?可以说上一层的管理者取得了对下层的人力资源的支配权。而企业家的人力资源受谁支配呢?在私有制企业里,是由自利动机支配的;而公司制企业里,则一般要接受所有者或代表所有者的机构如董事会的支配,这种支配也不可能像对其下层那样直接与经常性,而可能是受诸如目标管理或激励机制之类的支配。

  4.使用权。人力资源的使用是与其他生产要素(资源)相结合的过程,因此,其使用权仍掌握在其支配者手中。支配者在契约界定的范围内,决定使用的时间长短、使用频率的高低及使用强度的大小,行使对人力资源的使用权。由于团队生产中监督成本的存在,因而“偷懒”、“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是很可能发生的,所以,人力资源使用的效率是取决于被使用者所受到的激励与约束的强度、频率及其有效性等。

  5.收入权。这是一种在以上各种权力基础之上产生的派生权力,可分解为对补偿性收入(契约租金)的分享与剩余性收入(组织租金)的分配。它是最有实质意义、最受关注的要素权能,又是由以上权能组合的不同性质类型、对团队的贡献份额、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大小、工作成果测评的难易程度、与其他资源所有者的博弈(谈判)结果、经济与政治制度环境等综合决定的。

  很显然,人力资源产权是法定主体对人力资源的一组(束)权力,它以所有权为基础,既可以包括占有权,也可以包括支配权、还可以包括使用权、或兼有占有、支配、使用在内的处置权,以及派生的收入权。由于其各项要素权能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以进行不同的组合,因此,就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地分析有关人力资源的权能交易。

  三、人力资源的权能交易

  随着人力成为可以与任何所有权主体进行权能交易的社会资源,人力资源载体与企业之间的权能交易活动在形式上体现出处置权投资活动与产权投资活动两种类型。不仅被投资人要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包括所有者权益和劳动者权益,而且投资人还要承担被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包括所有者资本风险和劳动者成本风险,则在内容上又可以把人力资源的投资活动划分为对人力资源的成本投资活动和对人力资源的资本投资活动两种形式。由于两种划分都涉及到一项资源要素表现在两个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此,人力资源的权能交易就被明确地区分为成本化的处置权(包括占有、支配、使用)交易与资本化的产权交易两种不同性质的类型。

  1.成本化的人力资源处置权交易。它是人力资源载体把人力资源的占有权、或支配权、或使用权,或兼有占有、支配、使用的处置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期获得补偿性收入权。其中出让权能的一方按照契约让渡人力资源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或处置权,则获得权能的另一方就要履行偿付费用的义务。这类交易的主要特点有:一是交易的短期性,也就是让渡人力资源权能的时期较短,只形成短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行为的持续性,也就是人力资源效能的发挥不是在交易行为产生的瞬间,而是在契约的有效履行期内继续发生的。在这类交易中,人力资源处置权作为一种“商品”的形式被离散地出售,并期望从产生的“契约租金”中分享到补偿性收入。至于所有者的收入实现的份额,则取决于人力资源成本在这类交易主体之间进行博弈的结果,其博弈过程导致人力资源的占有成本、使用成本及开发成本的形成。

  2.资本化的人力资源产权交易。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组建或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载体与财务(物力)资本所有者达成的契约中,其基本手续是人力资源的所有者让渡它对其人力资源的所有权,并接受财务资本所有者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与监督,成为企业的一项人力资产。这类交易特点主要有:一是交易的长期性,也就是让渡人力资源权能的时期较长,形成了长期的股权关系。二是行为的一次性,也就是人力资源效能的发挥是在交易行为产生的一瞬间,而不是在契约的有效履行期内持续发生的。在这类交易中,人力资源产权作为一种“资本”要素成批地投入到企业的团队生产中,使企业在拥有了一项人力资产后,从“组织租金”中分享到剩余性收入的期望建立在所持有的人力资本的份额上。而人力资本的持有份额则取决于人力资源价值在这类交易主体之间进行博弈的结果,其博弈的过程导致了人力资源定价决定于交易双方所处的市场环境、风险的态度、合作收入与代理成本等。

  上述两类人力资源权能交易的博弈过程,客观上揭示了人力资源只能以人力资源成本或人力资产的身份进入会计程序,被确认为会计主体的资产,其中人力资源成本则是为控制人力资源而发生的、尚未摊销的其它资产的耗费,而人力资产则是会计主体所拥有的人力资源;至于人力资源的所有者所享有的经济权益,则需要实事求是地进一步分析人力资源的权益构成。

  四、人力资源的权益构成

  如果说企业是人力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则可以按照企业对人力资源投资人的权益的保障内容之不同,把人力资源权益划分为所有者(人力资源产权投资人)权益和劳动者(人力资源处置权投资人)权益,其中所有者权益又可进一步分解为资本所有权益和收入分配权益,劳动者权益则只能包括劳动补偿权。也就是说,所有者权益是指人力资源产权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它不仅在量上包括原始投入的、表现为企业人力资产上的人力资本和分配累积的、凝结在企业物力资产上的留存收益两种,而且在质上是通过用货币来量化的资本所有权益和收入分配权益;而劳动者权益则是指人力资源处置权投资人在企业享有的经济权益,它在量上只包括企业在使用人力资源时,劳动者的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消耗的物力资产价值,在质上是通过用货币来量化的劳动者对人力消耗之劳动补偿权益。

  人力资源权益还可以按照人力资源投资人对企业风险的承担形式不同,把人力资源权益划分为实权益和虚权益。与物力资源权益的保障是实际承担企业风险的基础不同,人力资源的资本所有权益由于提供其权益保障的人力资产不能与物力资产一样作为风险承担的基础,故属于虚权益;而收入分配权益则代表人力资源产权投资人对作为企业留存收入的物力资产增值部分之分配权,由于有物力资产的增值部分作为风险保障,则属于实权益;至于劳动补偿权益则是人力资源使用权投资人对劳动力再生产成本所需要消耗的物力资产之求偿权益,由于有求偿的物力资产来承担风险,也属于实权益。实权益所起的作用,无论是人力资源产权投资人的留存收益之分配权益,还是人力资源处置权投资人的成本消耗之补偿权益,都可以用剥夺对物力资产的相应权益来承担风险;而虚权益则是人力资源产权投资人对其投入企业的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它要以人力资产承担相应的风险,是非物力形式的保障,故不能起承担任何风险的作用。

  正是把处于不同地位的资本所有权益、收入分配权益及劳动者权益划分为起不同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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