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5日,台湾上市公司博达科技无任何预警地宣布,因无法偿还于6月17日到期的公司债务29.8亿元新台币,而向台北土林地方法院申请重整。随即台湾证交所宣布,在6月17日将博达科技变更为全额交割股,因而引发了台湾股市的剧烈动荡。由此开始,又发生了一系列的科技股舞弊案,如讯碟、皇统和卫道等地雷股被一一踩爆,使得整个股市人心惶惶,并引发投资者对会计师的信任危机。从我国内地的琼民源、蜀红光、银广夏,再到美国的安然 (Enron)、施乐(Xerox)、世界通讯(WorldCom)以及最近台湾一连串科技股舞弊案,一波波遍及美、亚的会计舞弊事件此起彼伏,接连不断,使社会投资大众对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会计师和承销商的信心造成了巨大影响。这些舞弊案件无论在案发起因、舞弊手段、会计师作用以及对监管部门的影响等方面都各有其特点。详细了解这些特点,比较它们的异同,对于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控制会计师的风险及提高审计质量,重塑上市公司的形象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文想就2004年6月份以来台湾发生的科技股舞弊案同我国内地和美国的会计舞弊案做一比较,以了解会计舞弊变化的动向,借以给相关专业人员和有关监管部门借鉴。
一、以博达公司为例的台湾会计舞弊案新特点
在前述的各案件中,博达、讯碟、皇统的舞弊及违规问题已经由台湾证券管理部门查明。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可知,它们的作案手法与传统做法相比既存在一些相同的地方,又增添了许多新招数。本文着重以博达公司为例,分析台湾部分公司会计舞弊手法的特别之处。
博达科技是一家于1991年成立的经营计算机外设产品的贸易公司,最初规模很小,资本额为500万新台币。1996年开始涉足砷化镓化合物生产领域,进行砷化镓磊芯片的生产。该公司于2000年 12月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后共进行了四次现金增资与发债,从市场筹资111.04亿新台币。在2004年6月15日的事件发生后,台湾证券管理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财务调查,就此引发了由博达科技开始的一连串会计舞弊案的曝光。
博达科技的作弊手法十分隐蔽和复杂。从 1999年开始,在几年的时间里,博达以假原料真进口,假成品真出口的方式,建立了一整套的进出口账,并随时发布获利良好的财务报告,同时根据粉饰的财务报告,发行海外可转债,最终达到掏空投资人和公司资产的目的。
博达科技具体的作假手法如下:
1.假原料真进口,假成品真出口。为了创造假销货,博达科技首先在美国、香港等地注册公司,作为自己的客户,如DVD公司、Dynamic(注册在美国加州),MarksmanTradingLtd等,然后买通上游的光电原料厂商配合作假,如恩雅公司、麟达公司、CommerceTech等。具体步骤是: (1)博达先开立客户基本资料表、客户信用条件评估表、估价单、工单、发票及装货单,其上均有博达相关人员签名,再拿真实商品(下脚料、废品等)报关出口给假客户,即自己设立的人头公司,并支付关税及运费,而成品则寄放在第三国仓库;(2)假顾客支付货款给博达,并汇入博达的指定账户;(3)博达向共谋厂商下订单,买人原料;(4)共谋厂商从博达假客户仓库提领先前博达寄放的存货;(5)共谋厂商把领来的存货作为博达要购买的原料发货给博达,并开立发票,向博达收款;(6)博达支付货款给共谋厂商。
2.假应收账款转化为折现票据(一种约当现金),但其动用受到限制,财务报告中并未对此事实进行披露,从而粉饰了财务报表。具体方式:(1)博达先找到两个关系金融公司(AM全球融资公司和 GIBAustralia,LtD);(2)把款项拨到AM,以备AM付给CTB;(3)博达把来自五大虚假客户的应收账款卖给CTB;(4)CTB再把应收账款卖给AM;(5) AM付钱给CTB;(6)CTB再把现金付给博达;(7) AM发行折现票据给博达,并存人博达的银行户头,博达对此折现票据的动用受到限制。
3.应收账款转化为信用连接票据,造成报表不实,同时通过关联公司侵吞公司资产。具体方式:(1)找到合作金融机构M银行(MetroBank)、S. G.银行 (法国兴业银行)、S.G.Acceptance(法国兴业银行的子公司),设立博达的人头公司NFactor公司;(2)博达把假应收账款卖给 NFactor公司(在法国);(3)NFac— tor公司把应收账款送给S.G.银行作担保;(4)S.G. Acceptance向NFactor公司买入应收账款,再凭以发行信用连接票据;(5)博达与菲律宾M银行签订存款协议,博达支付0.85亿美元给该银行,委托其购买指定资产的连接票据,并代为保管;(6)S.G.Acceptance把连接票据卖给M银行,收取现金,M银行代博达保管连接票据,直到信用条件启动为止;(7)S.巴Acce ptance把现金付给NFactor;(8)2004年6月18号博达申请重整后,M银行中止与博达签订的存款协议,将连接票据转给博达。
4,发行海外可转换公司债(Euro—Convertible Bond,ECB),所获资金使用受到限制,未进行披露,致使财务报表不实及通过关联公司侵吞公司资产,同时通过融券交易谋取不当得利。具体方式:(1) 找到关系银行R银行(RaboBank)和M银行(Matro Bank),设立人头公司B公司、F公司;(2)博达与R、 M银行签约,为B、F公司担保;(3)博达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收到现金0.5亿美元,款项存入R、M银行作为B、F公司的担保;(4)B、F公司分别向R、 M银行借款0.5亿美元,买人博达海外可转换公司债,支付0.5亿美金给博达;(5)B、F公司融券放空,把海外可转换公司债转化为博达股票;(6)用换来的股票偿还先前的融券;(7)博达买入库藏股3亿美元,B、F公司不偿还R、M银行的债务;(8)R、M银行把B、F公司之债权转给博达,并解除博达的存款合约。
在上述做法中,博达科技在香港设立五大人头客户,将一般产品或残次品按高于正常价格的售价卖给它们,虚增营业收入。同时,博达派人常驻香港收货并集中于同一仓库,于一段时间后再卖给在台湾的其他配合公司,这些配合公司再将货物卖回博达。博达将这些买回的货物又再次卖给香港的五大人头客户,由此不断轮回操作,以使博达的经营业绩可以自由控制。
由于是虚假销售,将会产生巨额应收账款,容易使人对报表产生怀疑,因此博达用海外人头公司向国外银行借款买下这些应收账款或所衍生的信用连接票据。这样,博达就巧妙地将应收账款转化为账上的现金。但是博达获得的这些现金必须存在这些国外银行,并被限制使用,由此,这些存款便成了海外人头公司的抵押担保,一旦博达发生财务风险,将用这些限制存款予以抵偿。博达科技通过以上手法虚增应收账款141亿元新台币,造成新台币70亿元的损失。
二、台湾会计舞弊案与传统舞弊手法比较
按照JosephT.Wells(2001)的总结,会计舞弊手段一般包括“虚构收入、滥用时间性差异项目、少计漏计费用、欺诈性资产评估”等; Treadway委员会的发起组织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也在《舞弊财务报告:美国公司的分析 (1987—1997)》中指出,财务舞弊主要通过高估收入和资产,低估费用和负债来实现。这些都是关于作弊方式的概括性总结。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上市地点,对于“虚构收入、滥用时间性差异项目、少计漏计费用、欺诈性资产评估”这些方式的具体运用,又是各有特点、不尽相同的。
(一)与我国内地典型的虚构交易会计舞弊案的比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前几年我国典型的虚构交易会计舞弊案例的做法:
1.琼民源,案发时间1997年,主要涉嫌舞弊及违法行为:虚构利润,虚增资本公积;控股股东与人联手,利用内幕消息操纵市场,获取暴利。主要表现为: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公司及他人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1996年度利润5.4亿元;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通过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增值而编造资本公积6.57亿元。
2.红光实业,案发时间1998年,主要涉嫌舞弊及违法行为: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隐瞒重大事项;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主要表现为:在股票发行前,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上市资格;上市后,继续编造虚假利润,1997年上半年虚构利润8174万元,1997年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银广夏,案发时间2001年,主要涉嫌舞弊及违法行为: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虚构销售收入,少计费用,导致虚增利润;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信息。主要表现为:通过伪造销售发票和采购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
这几个舞弊案的特点是:第一,通过与关联公司交易虚增非经常性利润;第二,通过资产评估增值虚增资本公积;第三,通过调整以前年度报表,直接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第四,通过伪造文件、发票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增利润。其共性都是以伪造有关交易的相关文件及凭证,虚构信息流,编造有关会计交易的记录和财务报告,来粉饰财务报告。
与此相比,2004年台湾博达案的做法是不仅虚构了信息流、资金流,还构造了真的货物流,以达到虚构收入的目的。其特点是在虚构交易过程中,不仅伪造各种交易文件,同时还要形成货物的实际流动,缴纳运费、出口关税,设置专门人员负责货物运输、存储的管理,整个造假过程环节多、程序复杂,因此这种手法的隐蔽性很强。在会计师只重点审查交易凭证情况下,很难识别。同时它的舞弊成本也相当高,要实际缴纳物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费用,要负担物流管理人员以及协同舞弊者的费用。如果企业 的财务状况不好,这种方式将造成资金周转更加困难,因此其难度也就更大。但是这也提醒我们的会计师和监管部门:在鉴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公允性与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过程中,不仅要鉴证信息流表面的真实性,还要对信息流赖以存在的基础即实际交易业务本身的真实性予以关注。否则,如果会计师在虚假事实基础上进行信息鉴证、监管部门在虚假交易事实下作出各种决策,最终广大股东和整个证券市场将会受到更大的伤害。
(二)与美国安然等舞弊案的比较
在最近几年的美国会计舞弊案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安然、施乐和世通公司事件。世通公司的问题起源于世通高层换人:2002年3月,美国SEC调查世通 CEO埃贝斯向公司借用3.75亿美元的问题,埃伯斯被迫辞职,新任首席执行官斯奇摩尔要求内部审计师对公司账目进行彻底审查;2002年6月 25日,世通审计委员会宣布,从2001年初至2002年第一季度的五个财季,世通将总额38亿美元的营业费用列为了资本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