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中心 > 财务管理 > 财务其它相关 > 美、日、韩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的比较与启示

美、日、韩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的比较与启示
来源:免费论文网    [ 2007-5-10 14:19:00 ]    作者:未知    编辑:论文
公司财务控制配置是公司所有权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环境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国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模式便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资本市场主导型控制模式、主银行主导型控制模式和家族主导型控制模式三种。美国、日本和韩国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便分别是这三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因此,对这三个国家的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模式加以比较分析,对于优化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重要的意义。

  一、股权结构与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

  股权结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股权的性质,即公司股份由哪些股东所持有;二是股权集中度,即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重。笔者将从这两方面来比较美、日、韩公司的股权结构对财务控制权配置的影响。

  (一)股权性质对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的影响

  在美国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的是众多分散的自然人股东,其次是机构投资者。众多分散的自然人股东因下列原因而缺乏对公司财务实施监控的动力和积极性:(1)理性的冷漠,即个人股东在投票表决之前,为作出理性判断而获取信息的成本要大于因投票而获得的收益;(2)“免费搭便车”问题,即个人股东都希望其他股东积极行使对公司的监控权而使自己获利;(3)不公平问题,即某些股东,尤其是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积极行使对公司的监控权,但获利的却是全部股东[1].与众多分散的自然人股东相比,机构投资者的出现为解决公司财务控制问题提供了可能性,也克服了自然人股东一般缺乏专业知识的弱点。但是,由于下列原因,致使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消极状态:(1)法律对机构投资者持有股权比例的严格限制(注: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任何一家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都不得超过5%,养老基金和互助基金不得超过10%,否则就会面临非常不利的纳税待遇。),有资料表明,近年来,作为美国公司的最大股东,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虽有所提高,但在每家公司中持股比例却比较小,很少有前5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2)存在短期行为问题,即为了分散风险和获取利润,机构投资者除了采用组合投资方式外,还根据股利、股价在不同股票之间进行选择,以购买良性股票,有资料表明,美国机构投资者的换手率均在50%以上;(3)存在“搭便车”问题,即每个机构投资者都希望通过其他股东的监控行为而使自己获利;(4)存在合谋问题,即一些机构投资者往往与其持股的公司有利益关系,甚至有关联业务往来,致使他们在行使股权时,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与被监控的经营者易保持一种暖昧的合作关系,难以承担其监督之职。所以,在上述情形下,美国公司财务控制权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采取“用脚投票”、“市场接管”等方式来实现。

  在日本,控制公司股权的股东主要是主银行。主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最大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2],从而形成了“主银行制”(注:所谓主银行,就是某企业之大股东和最大贷款人的银行,其职能主要有三个:(1)资金供给职能,即主银行为企业提供系列融资,包括长期贷款,短期贷款、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收支账户管理等;(2)监督职能,主银行在向企业提供资金的同时,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为企业提供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3)最后手段职能,即主银行在企业经营陷入危机之时,为企业提供紧急融资支持,并在企业重组时握有主导权。)。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根据对日本11万家年销售额10亿日元以上公司的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公司都有主银行,同样,每一家银行都是某些公司的主银行[3].主银行作为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对公司的财务控制具有状态依存性。在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的情况下,主银行是公司的平静伙伴,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不直接干预公司;当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时,主银行凭借主要股东和强大的商业和法律地位,可以通过投票(必要时可以动员集团的信贷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公司一起投票)对公司进行直接干预,还可以通过更换公司高层管理者、直接派驻代理人、公司重组等措施,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4].

  与美、日公司相比,韩国公司具有鲜明的家族性特征[5],由此便形成了韩国公司的“家族主导型”财务控制模式,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公司与家族合一,公司财务控制权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其特征主要有:(1)公司所有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公司的最高领导人由家族中辈份、资历、权威最高的成员担任,例如,韩国的现代集团中,除集团创始人郑周永外,其一个胞弟、七个儿子、两个妹夫、长子的内弟和五弟的岳父分别在集团下属公司中担任经理和会长等要职;(2)公司财务控制权也被纳人家族内部序列,公司的重大财务决策都由家族的家长一人做出,家族中其他成员做出的财务决策也须得到家长的首肯,即使家长已退出公司的第一把交椅,由家族第二代成员做出的重大财务决策,也必须征求家长的意见或同意。正是这种“家族主导型”的财务控制模式,铸就了韩国公司的内部凝聚力强、发展稳定和决策效率高,从而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长远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股权集中度对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的影响

  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分散。尽管有资料表明,美国公司个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在逐年下降,1970年为79.4%、1980年为70.8%、1990年为54.5%,而这三年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则逐年上升,分别为17.4%、20.7%和39.1%,但根据欧洲公司治理网络(ECGN)对1997年各国股权集中度的调查,从第一大股东和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看,美国分别为22.77%和32.26%,与德国的61.7%和71.4%相比,仍属于股权分散型。而且,目前美国公司仍有50%以上的股权分散在众多个人股东手中。这种分散的股权结构便产生了典型的伯利—米恩斯效应——强势经营者,弱势所有者,从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非常有限[6].这就更进一步说明,对公司财务控制权的配置主要是依赖于外部市场治理机制,如“用脚投票”、“市场接管”等,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压力。

  日本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于法人股东,包括主银行和实业公司。有资料表明,尽管法人持股比率有所下降,如1989年在70%以上、1995年为66%、1996年为38.5%,但仍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如主银行排在前五大股东的公司约占72%,排在一、二位股东的约占39%,不在前20位股东的仅占11%.可见,法人股东尤其是主银行,在包括财务控制在内的公司控制中处于主导地位。

  韩国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于家族手中。有资料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最大的10个家族控制着该国公司的1/3和最大20家公司的20%的股权。这表明,在韩国大多数公司中,家族掌握着包括重大财务控制权在内的剩余控制权。

  二、债务结构与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

  债务结构是指公司长期负债来源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它与公司财务控制权安排有着密切的关系。

  美国公司融资实行的是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制,即公司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措长期资本,而不是依赖银行贷款。在这种融资体制下,美国公司债务结构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与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相比,美国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低。据世界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的统计资料,日本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85%、德国公司为63%,而美国公司仅为37%;(2)美国公司对商业银行信用的依赖程度较低。在美国公司债务结构中,债券融资占有较大比重,而且增长速度较快,有资料表明,1994年较1970年债券融资净额增长15.4%,银行融资净额增长11.1%[7].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放松了对商业银行的限制,但公司对银行信用的依赖程度仍然较低;(3)美国公司的债权人比较分散,大多数是债券持有者。这些特点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银行等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

  日本公司融资实行的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制。在这种融资体制下,日本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而且公司对银行尤其是主银行的依赖程度较高。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司从银行融资的比例虽有所下降,但主银行作为最大债权人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并未动摇。在长期实践中,主银行在对公司治理方面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机制,包括畅通的信息传导机制、硬化的经营者约束机制、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和银企协调机制等。可见,在日本公司中债务结构对财务控制权安排有着较大的影响作用。

  韩国公司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于银行。其特点:一是家族银行与借款公司一般属于同一个家族,因此债务融资的治理功能较弱;二是政府银行对借款公司只是起到了发放贷款的作用,而对贷款的投向和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监控。因此,韩国公司受到银行的监控力度较小。

  三、董事会结构与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其结构如何将直接影响公司财务控制权的配置及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

  美国公司董事会结构对财务控制权配置的影响具有如下特点:(1)实行非执行董事制度。美国公司的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其中:执行董事由公司内部经理人员担任;非执行董事由社会上的专家学者等外部人员担任,一般占公司董事的70%以上。实践证明,实行这种制度加强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和财务控制,同时也提高了董事会自身的工作效率;(2)实行分权制。美国公司董事会一般由职能细分的次级委员会组成,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公共政策委员会等。董事会把其职责和权力授予这些委员会,但仍保留了一些重大决策权,如分红方案、交由股东大会投票的决策、与章程修改和公司兼并相关的决策等;(3)承担了监事会职能。在美国公司中一般不单独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职能由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来承担;(4)首席执行官(CEO)大多由董事长兼任,有很大的权力,是公司中最有影响力的人物。在美国公司决策中团队方式一般很少见,造成首席执行官有很大的权力。虽然首席执行官要接受董事会的监督,但董事会一般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管理,除非公司面临着严重危机;(5)职工一般不进入董事会。但是,职工的权益可以通过建立一些集体谈判机制来保障。由这些特点可见,美国公司的董事会基本上是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合一,集中掌握了包括财务控制权在内的公司控制权;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日本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对财务控制配置的影响具有如下特点:(1)实行内部董事制度。日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绝大多数是一般职工和由一般职工提升起来的高、中层管理人员,而股东代表和非执行董事则很少。可见。董事会不是股东真正行使监控权的机构;(2)实行主银行董事制度。在日本公司的董事会中,常常有一个以上的董事是公司主银行的前任主管。其职责主要是为主银行收集信息,并对公司经营者实行监控。当他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不满时,就可以利用股东大会罢免经营者;(3)在日本公司中,既设董事会,也设监事会,二者之间是平等关系,以便形成相互制衡机制。由这些特点可见,日本公司的董事会基本上是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二合一,集中地掌握了包括财务决策权在内的公司决策权;职工和主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在韩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公司的家族性特征,董事会起着支配作用。在公司董事会中,董事主要是家族成员,从而形成了高度集权的家族决策与监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关注较少。

  四、宏观层面上的差异透析

  一个国家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模式总是在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下逐渐形成的。造成美、日、韩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模式存在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就是这种不同甚至大相径


本文被分为 2 页 : [01] [02]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