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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下中国保险监管模式的两难选择
来源:免费论文网    [ 2007-5-9 15:38:05 ]    作者:未知    编辑:论文

 经济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门研究人们在既定约束函数下为达到某种目标函数而作出行为选择的科学。保险监管模式其实质是研究保险监管机构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保险监管的某种预期目标而作出的监管行为的选择方式。其监管模式的初始选择取决于其初始的目标函数和约束函数的限制。而其模式的动态变化则是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初始目标函数或约束函数的变化乃至两种函数的同时变化而作出的动态调整。
   一、经济全球化下西方保险监管模式的转换
  从世界范围来看,150多年前,现代保险监管模式诞生便选择了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并一直朝着正向强化的方向发展。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保险监管出现了改革势头,逐步放松了对保险业的管制,其保险监管模式逐步由严格向宽松转化,主要表现为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于一体,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使保险监管受益于银行、证券监管的技术和信息优势;放宽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管制,支持保险企业上市和兼并,推动金融混业经营;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以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集保险业的监管与服务于一体。
  西方保险监管模式的转换与经济全球化下保险监管的约束函数和目标函数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联。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第五次并购浪潮在全球范围内席卷而来,以银行业、保险业为主导的现代金融产业是这次全球并购潮中的重中之重。外部竞争环境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这种外部约束条件的变化诱导了西方金融业的金融创新,导致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使得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者的行业边界逐步淡化。但遭到了建立在唯一的稳定性目标之上的严格的监管模式(即银行、保险、证券业分业经营,保险企业内部寿险、产险不得同时经营以及三者分业独立监管)的强约束限制。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持续近一个半世纪的保险监管的稳定性目标函数,并对保险监管目标函数加以修正,由一维的稳定性目标转为多维的目标函数,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改善本国保险竞争环境,推动本国保险业的新一轮发展)和扩张性目标(在全球范围内开拓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保险市场,并为发达国家组成更为强大的金融保险跨国公司进行新一轮兼并创造条件)以及其他目标。其中,效率目标是第一性的,它是实现保险体系的长期稳定性目标和长远扩张性目标的前提条件。因此,放松保险管制,建立密切配合的保险监管模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各保险监管机构的必然选择和努力方向。
   二、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的特点、假定前提及其效用分析
  与西方现行的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相比,中国现阶段保险监管从整体上仍然属于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其独特性表现为:(1)单一的分业监管机构。1998年成立的中国保监会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独立行使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2)直接的实体监管方式。着力于对单一保险企业的直接监管,即通过一系列法规条文严格规定了保险企业的经营准则,如保险企业的创设制度以及业务监督、财务监督、人事监督制度等等,并由保险监督机构(保监会)贯彻执行。而对保险业整体的间接的中介监管指标——偿付能力要求不高,采用单纯的固定最低资本额模式,监管力度不够。(3)严格的监管内容。对保险企业的监管内容不仅涉及范围广,并且限制性很强。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对保险企业的组织监管,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内资保险企业创设的开业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这一规定不仅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的相关要求(如英国为10万英镑,日本为3000万日元,法国为500万法郎),也远远超出了我国对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开业资本100万人民币的要求。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则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而对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第二,对保险企业经营活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经营范围上不能兼业兼营;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监会制定,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备案;保险人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券方面。
  中国现行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当且仅当在下述假定前提条件下发挥效用(1)完全封闭经济或次级封闭经济环境,即在一国经济下,假定不存在外部保险力量的竞争或外部保险力量薄弱,对内资保险企业的竞争性影响可以忽略不计;(2)内部保险市场的不完全性。包括保险市场主体不完全、保险市场客体不完全,尤其是保险市场结构呈现出强垄断性,即一国国内保险市场结构为完全垄断型或寡头垄断市场模型,并且保险市场容量很大,保险需求量强大于保险供给量;(3)计划机制在一国保险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在保险市场中基本上不发挥作用,即便发挥作用,效果也不明显;(4)保险业为一国的幼稚产业,其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甚远,保险业处于一国的初级发展阶段;(5)资本市场不成熟,资本市场自身的投机性风险很大;(6)保险监管体系处于初级形成阶段,包括保险法规体系不健全、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不成熟;(7)保险市场缺乏信息传导机制,信息不对称现象尤为严重;(8)保险监管技术落后。对保险业的监管尚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更难以建立起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全国性保险监督预警系统;(9)社会宏观经济稳定,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并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10)国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和保险识别能力。
  根据上述假定前提条件,我们将中国保险业步入经济全球化之前的保险监管模式划分为两个阶段分别分析其适用条件和效用状况。其中,第一阶段为1980-1991年期间。这一时期先后仅有英、美和日本的16家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和联络机构,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几乎处于完全封闭的经济环境之下;而中国保险市场上仅有四家保险公司,截至199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当年全国保费收入的98%,中国保险市场近乎处于完全垄断市场模型;1991年保费收入仅为239.7亿元,保险深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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