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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机构合作问题
来源:免费论文网    [ 2007-5-9 15:23:23 ]    作者:未知    编辑:论文
  [摘 要]在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加强渗透与合作已成为金融系统运行的重要趋势之一。本文在对金融机构分业合作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在分业经营条件下金融机构合作的类型、现状、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推动金融机构在分业经营条件下加强合作的对策。
  一、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理论分析
  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是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具体表现为金融系统的筹资投资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和风险搭配功能。金融系统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在于运行效率提高与系统风险降低两大目标之间的对立统一,金融系统模式的选择是矛盾转化的结果。金融系统的功能是通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保险等一系列业务运作来实现的,业务在金融企业中的组合模式就构成了以完全分业经营和完全混业经营为两极的一系列金融系统组织模式,在不同的组织模式中矛盾处于不同的平衡点。系统运行效率表现在业务协调成本、信息优势、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方面;系统运行风险表现在竞争限制、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等方面。效率与风险矛盾的核心载体是内部交易,一方面,内部交易有助于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内部交易也可能提高系统运行风险。
  在现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中,完全分业经营与完全混业经营分别位于金融模式光谱的两端。完全混业经营模式允许在一个公司实体内从事所有金融业务,也称为全能型银行模式。从系统运行效率来看,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各项业务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资源流动性最高,公司实现收入多元化;信息优势充分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实现程度最高,不同金融业务协调成本最低,金融系统运行实现高度效率;从系统运行风险来看,全能型银行内部大量频繁的内部交易也提高了系统风险。而完全分业经营模式则要求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由没有所有权联系的不同公司实体经营。在这种模式下,金融企业收入来源单一,资源和信息共享程度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难以实现,不同金融业务协调
成本最高,金融系统运行效率较低。金融系统的经营单位——金融企业有追求收入多元化和提高经营效率的冲动,而金融监管者对效率——风险矛盾的取向影响监管政策和金融管制的力度。上述因素共同决定了金融系统模式的选择。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特有的产权结构和内控能力的现状,完全混业经营的全能型金融百货公司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限制在中短期内仍然将继续严格实施。在分业经营的政策环境下,一个比较极端的形式是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各自为政,没有任何协调和互动关系。但是,在更多情况下,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紧密程度不同的联系。由于追求协同效应动机的存在,在分业经营的限制下,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将产生通过分业合作实现金融业务互动的动力。与此同时,现代金融业以资金、信息,企业家才能为主要生产要素,金融业务资产专用性程度低,因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也具备在上述生产要素三个方面进行业务互动合作的基础。总之,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分业合作具备合作动机和合作基础。
  二 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分力不同类型。
  (一)根据金融机构合作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外部一般型业务合作。这是一种较浅层次的合作,又称为互为客户型合作,合作中一方是另外一方的普通客户。例如银行将证券公司视为普通客户为之提供信贷和结算、资金清算等服务,或证券公司经手银行股票发行的承销业务;又如证券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保险公司为证券公司的固定设备及员工提供保险保障等。
  2.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这是一种较深层次的合作,又称为共享客户型业务合作,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进行业务分拆和组合,合作开发共同的客户资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拥有大量共同的服务对象,围绕共同客户的需要而开展的合作皆可归入这一类型。包括银证合作中的银证转帐、银证通等、过桥贷款、代客理财等;证券保险合作中的证券公司兼业保险代理、保险公司代理证券经纪营销等。
  3.企业内部的组织与股权合作。这种方式因突破分业经营体制而受到严格限制。
  (二)根据金融机构之间的产权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无产权联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这类合作主要是通过有关销售和市场协议建立合作关系。签署合作协议的双方没有股权纽带等产权联系,双方的合作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利益基础上的。由于合作双方没有产权联系,在利益分享方面的分歧使得这种合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
  2.有产权联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这类合作一般也需要通过合作协议来进行。但是由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双方存在股权纽带等产权联系,双方的合作并不完全是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的,有内部交易的成分。目前,我国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内经营不同业务子公司之间的合作是这一合作形式的典型代表。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模式,不允许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项业务中任何两项不同的业务,也不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控制、渗透。但是由于历史的、行政的或监管法规等原因,我国部分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紧密程度不同的股权联系。例如,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可以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的法入机构,受同一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控制的金融企业之间就存在间接产权联系。光大证券与光大银行之间,中信证券与中信实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就是这种合作关系;又如中国建设银行与由其控股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合作。在这种合作方式中,股权纽带的存在增强了合作的持久性和稳定性,合作的紧密程度又与合作双方产权联系的方式和紧密程度有关。 三 现阶段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具体内容分析
  (一)银证合作
  银证合作包括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业务、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以及银行法人结算划款和新股发行验资等内容。
  1.银证转账业务。即银行代收客户资料及银证通兑,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均无须到证券公司处,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委托电话或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等远程交易方式进行操作,客户资金可以在银行与证券公司处互相划转。这类业务属于共享客户型业务合作,目前大部分证券公司均已开展此项业务。银证通业务是银证转帐业务的发展和深入。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一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资金账户即是保证金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销户均无须到证券公司处,客户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银行的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这种方式根据账户的运作形式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将投资者的储蓄账户和股票账户合二为一的混合式账户结构。投资者的储蓄卡或存折中的储蓄就是其证券保证金,可以直接用于买卖股票;二是储蓄账户混合股票账户分立的帐户结构。该方式将投资者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变成一个综合理财总账户,下设储蓄帐户和个人股票帐户两个子帐户,两个帐户间资金不能自动划转,必须通过投资者指令才能完成两个帐户间的资金划拨。
  2. 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这类业务属于互为客户型合作。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银行与证券公司进行一些合作,以拆借等方式划拨资金。到2000年7月,人民银行及证监会下发或转发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后,众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相继获得此项资格,即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展最长期限为7天的拆借业务和最长期限为1年的债券回购业务。同业拆借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短期头寸的不足,对证券公司的资金调度和业务开展有积极作用。这项业务用款期限合适,办理手续简便,证券公司比较欢迎,发展潜力较大。在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方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具有股票质押借款资格的必须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5亿元人民币。已有数十家证券公司与银行签定了股票质押贷款协议。股票质押贷款与证券公司常用的其它融资形式如同业拆借、交易所债券回购、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相比,利率相对较高,加上贷款手续过于复杂,且有种种对可质押股票的限制和平仓的顾虑,证券公司不会把股票质押贷款作为融资的首选工具。由于股票质押贷款的抵押品价值是以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来衡量,银行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对于证券公司的资信、用于抵押的股票和股票组合、质押率和贷款利率、对质押股票和借款人的贷后监控等方面将会有严格的限制。因此短期内这项业务的市场空间不大。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成熟,股票质押贷款作为联结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渠道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3.银行法人结算划款和新股发行验资,1998年,沪深两地证券市场全面推行了会员法人结算制度,取得法人结算划款资格的银行可以从事此项银证合作业务。银行为新股上网发行提供验资服务是指新股上网发行时,由交易所指定一家银行将所有认购资金集中进行资金到位检验。银行获得验资行资格后,可以使法人结算资金在本行沉淀,获得巨额利差收入;同时可以避免新股认购时,资金在该行深沪两地分行之间来回调拨,降低风险。
  (二)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公司利用商业银行广泛的营销网络、良好的信誉和人才优势,大力开展委托代理业务、资金运用、联合发卡、协定存款等业务;而商业银行则从人寿保险公司得到长期稳定的存款资金,以便开展信贷业务,支持经济发展。目前银保合作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存款业务方面的合作,这类合作属于互为客户型合作。保险公司不仅要靠开展保险业务收取费用,用于理赔,更重要的是要进行资金运用,尤其对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资金可以长期运用。保险公司将保费收入的一部分作为银行存款,可以起到安全、稳定的作用,特别是当年需要支付赔款的短期资金存放在银行,既为银行的资金运用提供了资金来源,又为保险公司增加了利息收入。
  代理业务方面的合作。这类合作属于共享客户型合作。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利用自己的客户群和电子设备以及网络系统为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理理赔、代理清算等,还可以利用自己的业务网点为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宣传、安全防范等工作;保险公司则利用自己的业务网点为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或上门进行安全防灾检查、保险宣传等,为保户提供“一条龙”金融服务.对银行和保险公司来说,为对方代理业务,既可以降低业务成本,增加代理费收入,又拓宽了业务范围,满足了不同客户的各种需要,提高了效益.此外,保险公司向证券公司的固定设备及员工提供保险保障,证券公司将保险产品作为礼品赠予客户也是目前银保合作的主要内容。
  (三)证保合作
  目前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的领域还很少,证保合作协议主要包括在代办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客户资源共享、合作开发保险产品、资产管理业务等方面开展合作,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需要,为员工及客户购买并有选择地代理推销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人寿保险产品。目前,证保合作主要集中在保险兼业代理方面。证券公司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证券公司适应自身业务多元化发展的要求,是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满足客户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提高客户忠诚度的现实需要,是借助外力培育客户经理人队伍、提高公司员工营销意识和营销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探索拓宽经营领域、增加收入来源的积极尝试。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对转变证券营业部经营职能,促进服务水平向高层次理财智能型转化具有积极作用。证保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合作需要建立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通道。目前由于保险资金只能通过购买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而且比例受到一定限制.因此,证保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合作还有很大的潜力。
  另外,金融分业合作还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与信托、融资租赁、期货等其它金融机构的合作中。
  四 金融机构分业合作中的问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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