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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危险的政治信号(下)-- 评陈水扁当前的分裂言论
来源:免费论文网    [ 2007-5-14 11:06:38 ]    作者:未知    编辑:论文
四、清醒地认识陈水扁的"台独"本质及其用"公投"实现"台独"的险恶用心,扎扎实实地做好对台军事斗争准备的各项工作
陈水扁抛出"一边一国论"和"公投独立论",既是当前形势的需要,也是他一贯"台独"立场的体现。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认清陈水扁的"台独"本质,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些情况。
1.陈水扁早已与"台独"结下了不解之缘
陈水扁1951年2月出生于台南县一个农民家庭,1969年考大学时选择的专业是工商管理。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里他听了一场老牌"台独"分子黄信介的报告,这对他的求学与人生道路,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不顾家庭的反对,毅然退学,于第二年又考取了法律专业,大学毕业后他当上了律师。上个世纪70年代,台湾岛内出现了一个较有影响力的反对派杂志叫《美丽岛》。这个杂志的政治倾向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反蒋",二是"台独"。后来"美丽岛"杂志的"台独"骨干分子,都成了民进党当中坚决主张"台独"的主流派系的骨干。所以现在看来,"美丽岛"杂志的"台独"骨干分子"反蒋"不过是用来掩护"台独"的一块招牌。由于"美丽岛"杂志的"台独"背景,所以它和它组织的政治活动一直受到蒋经国政权的关注和压制。1979年12月10日《美丽岛》杂志借纪念"国际人权日"在高雄组织了一次针对台湾当局的群众集会,与当局派出的军警发生了流血冲突(即"美丽岛事件"也叫"高雄事件")。事后,台湾当局以"颠覆政府罪"的罪名将《美丽岛》杂志的核心人物(黄信介、施明德、吕秀莲等)判刑入狱。在法庭上,为他们辩护的律师就是陈水扁。由此,陈水扁一举成名并为他今后进入政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果说陈水扁在学生时代是投身"台独"的开始,那末这一次不惜冒着身家性命的危险为"台独"分子打官司,则表明陈水扁已经与"台独"结下了不解之缘,并走上了"台独"的不归路。
2.陈水扁为"台独"活动在台湾"合法化"立下过汗马功劳
蒋介石和蒋经国时代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毫不手软地运用法律武器严厉镇压任何形式的"台独"活动。例如1992年以前的台湾《刑法》第100条规定:"意图破怀国体、窃取国土以非法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施者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以无期徒刑。预备或阴谋犯前项罪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当时台湾当局用来打击"台独"活动的一把"尚方宝剑",被"台独"分子看作是一条致命的"紧箍咒"。当时岛内的"台独"分子,就打出"民主"、"人权"的旗号,要求修改"压制民主"、"迫害人权"的法律,首当其冲的就是要修改《刑法》第100条。在这场斗争中打头阵的就是当时担任"立法委员"的陈水扁。经过一番斗争,台湾当局不得不对原《刑法》第100条作了重要修改:"意图破怀国体、窃取国土以非法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和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以无期徒刑。预备犯前项罪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家注意陈水扁提出修改的关键之处:把"着手实施者"改为"而以强暴和胁迫着手实行者"。(在"实施者"之前加了六个字:以强暴和胁迫)言外之意,"破怀国体、窃取国土以非法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只要不是"强暴和胁迫"就不算违法。例如公开鼓吹"台独"或用其他"和平途径实现台独",就不算违法(因为民进党已经改变了"台独"策略,由主张暴力和恐怖活动改为主张用和平手段)。经过这样的修改,台湾当局丢掉了打击"台独"的"尚方宝剑", 失去了足以震慑"台独"分子的"紧箍咒"。"台独"的"合法化"和公开化,使岛内的"台独"分子由地下走到地上,岛外的"台独"分由岛外进入岛内,"台独"势力急剧壮大。可以说形成这样一种局面,陈水扁是立了头功的。
3.陈水扁为民进党转变为"台独"党作出过特殊的贡献
民进党成立于1986年。刚成立时这个党的政治主张比较复杂,既有对国民党统治不满,要求"民主"的;也有对国民党政府的大陆政策不满,要求实现"三通"的;还有主张用"住民自决"原则解决台湾前途的。民进党成立16年来,在向"台独党"转变的过程中发表过三个标志性的文件,陈水扁为这三个文件的出笼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①1988年4月17日,当时民进党有人提出,要把"人民有主张台湾独立之自由"列入党纲,出于策略考虑,民进党通过了陈水扁起草的下述决议。即"㈠台湾主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台湾国际地位之变更,必须经由台湾全体住民自决;㈡如果国共两党片面和谈;如果国民党出卖台湾人民利益;如果中共统一台湾;如果国民党在台湾不实现真正的民主宪政,民进党主张台湾独立;㈢世界各国应早日重新调整对台湾的政治外交关系,尊重台湾在国际社会之生存权利。" ("有条件独立"修正案)
②1990年10月7日,民进党大会又通过了陈水扁提出的"台湾事实主权不及于中国大陆及外蒙古"修正提案,后来李登辉提出的"中华民国在台湾"就成了这个修正案的翻版。民进党在通过这个修正案不久,就正式成立了以争取国际认同和声援被捕的"台独"分子为宗旨的"台湾主权独立运动委员会"。
③1991年10月,民进党五全大会上,通过了"台独党纲",宣称民进党的政治主张是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并应陈水扁的要求增加了"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及制定新宪法之主张,应交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从此,民进党与"台独党"划上了等号。
此外,在2000年大选中,为了欺骗选民,淡化陈水扁的"台独"色彩,民进党中出现了是否要修改"台独党纲"的争论。1999年5月,根据陈水扁的意见,民进党专门炮制了一个 "台湾前途决议文"。这个文件强调:"台湾是一主权独立国家,任何有关独立现状的更动,必须经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台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片面主张的’一个中国原则’与’一国两制’根本不适用于台湾。"
陈水扁有这样一句座右铭:
"是什么做什么,做什么像什么。""认真做好现在的工作,下一个机会自然就会到来。"
我们在了解了陈水扁为"台独"奋斗的经历以后,就不难理解陈水扁"是什么"、正在"做什么"和他做得"象什么"?就不难理解陈水扁正在期盼到来的是一个什么样的"机会"?
两年前,陈水扁获得选举胜利后,我们有些同志感到很突然。后来,他们又给自己找了一个"台阶",说与其说是没有料到陈水扁和民进党这么快就能夺取政权,还不如说是没有料到台湾国民党这个"百年老店"这么快就垮掉了。我不完全赞成这个说法,我认为没有料到陈水扁和民进党这么快就能夺得政权,起码可以说明我们有两个"估计不足":一是对陈水扁个人估计不足,二是对受到陈水扁影响作用的一部分民众估计不足。以至在陈水扁上台后有的同志还对他抱有不同程度的幻想。
陈水扁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台独"分子,"台独"势力把陈水扁看作是自己的忠实代表,陈水扁把"台独"看作是自己的政治生命。陈水扁的"台独"行动绝不仅仅是上街游行、喊口号和无所顾忌地说大话。陈水扁不但视"台独"为自己的理想抱负,而且正在按照自己的谋略和计划实现"台独" 。我们决不能小看陈水扁,决不能把陈水扁"看扁了" ,更不能对他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台海斗争形势的复杂性和紧迫性。我在前面讲过,陈水扁在当前形势下抛出"一边一国论"和"公投独立论"是"一个危险的政治信号"。这个"政治信号"表明,与两年前 "四不一没有"的就职演说相比,"一边一国论"和"台独公投论"的出笼,意味着陈水扁不但已经把"一边一国"确立为他的最后目标,而且正在把"公民投票"作为他实现"一边一国"的重要手段。"一边一国"就是"台湾独立",不过是换了一个说法。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是,陈水扁采用"公民投票"实现"台独"的企图和动向,已经昭然若揭。
有的同学可能要问,以"公民投票"这种"民主形式"决定台湾的前途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假使台湾大多数人投了赞成票,是否就意味着台湾可以名正言顺地"独立"?
从国家和国际政治的角度来看,"公民投票"作为一种决定重大问题的民主形式,一般被运用于有两种情况:一是用于决定国家重要政策。如欧洲国家加入欧盟、加入欧元区、瑞士加入联合国。二是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变更的"全民公决",被国际社会看作是确认该国家主权和领土变更的重要依据。如殖民地从原宗主国脱离出来以后,通过"全民公决"决定未来的前途。
关于第二种全民公决的情况,有两个例子:
1. 波罗的海沿岸三国通过"全民公决"实现独立
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波罗的海沿岸三国,原来都是独立的国家,1940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苏联兼并,1989年举行全民公决后正式独立,得到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承认。
2. 东帝汶通过"全民公投"实现独立
东帝汶历史上先后被许多国家占领过。1859年成为葡萄牙的殖民地(海外省)。1960年联大决议确认其为葡萄牙管理的土地。1975年葡萄牙从东帝汶撤出,同年12月印尼不顾联合国的警告出兵东帝汶,并将东帝汶划入其版图(第27个省)。20世纪90年代以后,东帝汶独立倾向再度上升。印尼政府在国内外的压力下,不得不同意在东帝汶进行决定东帝汶前途的全民公决。1999年在联合国主持下,东帝汶进行了"选择自治还是脱离印尼"的全民公决。结果78.5%拒绝自治,选择脱离印尼。后因东帝汶局势动荡并发生流血冲突,联合国派入维和部队和警察,并成立过渡行政当局。2002.5.20联合国管理的过渡时期结束,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正式成立。
上述"全民公决"的两种情况:
前者是依据自己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来决定自己国家的内部事务(而不是根据一个国家的地方法律)。根据一个国家的地方法律在一个国家部分地区进行的"全民公决",只能决定地方事务。涉及主权范围内的"全民公决"活动,必须受到主权国家的认可。
后者是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接受的一种国际惯例,但必须要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原则。根据联合国的有关决议,这种"全民公决"适用于殖民地、托管地、非自治区,以及那些被其他民族和国家兼并,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以及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但不适用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自决问题和地区问题。
显然陈水扁提出就所谓"改变台湾前途"进行的"全民公决",不属于上述可适用于"全民公决"的任何一种,而恰属于不适用于"全民公决"的一类。因而也就没有任何法理基础。
最近,《香港商报》刊登了蔡省三先生题为《"台独"的实质和由来》的文章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历史事实:早在陈水扁出生以前,他的"台独前辈"们就设想过迷外叛逆的"公投独立",并遭到了可耻的失败。1947年廖文毅、廖文奎两个被日本人扶植起来的"台独"分子,在上海向当时的美国特使魏德迈递交了一份《处理台湾问题意见书》,竟然提出"台湾应由联合国托管,并举行公民投票,以解决台湾归属问题……",这两个"台独"分子找美国特使的目的是想把"台独"成功的期望寄托在美国身上,而魏德迈竟然也接受了这份意见书。17年以后,到了1964年,这两个在日本做了8年"台独儿总统"的"台独"分子(廖文毅、廖文奎)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终于向台湾当局"悔过投诚",结束了自己的"台独"生涯。
另外,我们再看一个外国的例子。看一看加拿大魁北克分裂分子玩弄"公投独立"的闹剧。加拿大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主要居民是英裔和法裔加拿大人,后者大多居住魁北克省。尽管魁北克与加拿大其他地区一直存在着民族恩怨和经济发展差距,但自从建立统一的加拿大国家之后,魁北克无论在任何意义上都属于加拿大的一个组成部分。20世纪中叶一部分法裔魁北克人开始进行有组织、有纲领的分裂活动,1976年主张脱离加拿大的政客赢得了魁北克省的选举,并开始策划通过地区"全民公决"正式独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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