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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悖论”的存在条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2007-5-13 18:00:44 ]    作者:未知    编辑:论文

内容提要:

“诺思悖论”存在的前提条件是:(1),国家税收好象是统治者的私有财产;(2),国家似乎没有什么制度措施或其他措施来制约统治者对租金的贪娈追求。总之,这个国家似乎是统治者的私有物,以至于统治者可以在租金最大化和税收最大化之间进行选择,并且常常选择了租金最大化。满足上述条件的国家只能是专制国家。自由主义民主国家(以下简称民主国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诺思悖论”。

关键词:“诺思悖论”,民主国家,专制国家

人们谈论“诺思悖论”时,较少讨论导致该悖论的条件,往往并不指出它是否在任何国家都存在。[1]这容易给人一种误导:似乎不论是在民主国家还是在专制国家,这一悖论都同样地存在着,没有什么差别。本文的目的是要阐明:“诺思悖论”的存在是有条件的;专制国家一定存在这一悖论;民主国家的情况很复杂,但是,一般来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诺思悖论”。

1、“诺思悖论”的含义

“诺思悖论”是说,国家的目的是双重的:第一个目的是通过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而使统治者的“租金”[2]最大化,第二目的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3]这两个目的并不完全一致,第二个目的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而第一个目的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或者,如果我们愿意放宽单一统治者的假设,那么就是使统治者所代表的集团或阶级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4]。一方面,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会造成所有权的残缺,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这就是有名的“诺思悖论”。[5]不过,诺贝尔经济学奖1993年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思自己并没有把国家的两个目的之间的冲突说成是“悖论”,更不用说是“诺思悖论”了。所以,当中国听众向诺思询问如何解释“诺思悖论”时,他说他自己都不知道有一个“诺思悖论”。[6]

租金最大化与社会产出最大化(税收最大化)不可兼得时,统治者常常选择多些租金少些社会产出。在历史上,“诺思悖论”的典型例子是十五、十六世纪前后西班牙王权对“羊主团”的垄断特权的保护。[7]如果国王剥夺羊主团的垄断特权,并鼓励发展可耕地的所有权,本来是会出现农业繁荣、社会产出增加的。但是,君主没有坐等农业发展结出硕果,而是选择了一条比他们前辈容易的道路,那就是对羊这种易于确定征税的物品(没有什么比出口羊毛更容易严密照管的了)征收货币。1480年王室的文告命令撤除农民在公有地上圈占的土地;1489年文告对格拉纳达牧羊场的界限作了重新规划(扩大了);1491年的敕令禁止在格拉纳达圈地;1501年的土地租借法实际上允许羊主到任何地方放牧羊群,并允许羊主永远按最初规定的土地租金支付;如果羊群放牧不为土地主人所知,则可以不交付土地租金。1539年对小麦实行最高限价,可耕农业的发展遭到了进一步的削弱。在价格上涨的这个世纪,土地租金固定和小麦实行最高限价会造成什么后果是可想而知的,那就是从事可耕农业简直没有什么刺激,而对农业进行改进就更缺乏动力了;乡村人口锐减,各地一再发生饥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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