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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
来源:免费论文网    [ 2007-5-13 17:17:40 ]    作者:未知    编辑:论文
内容提要: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晚唐五代的“地子”进行了讨论。论者多认为,归义军时期敦煌文书中的“地子”就是“地税”,它以田亩多少按亩征收,而敦煌文书中的“地税”,当为依据田地面积划定户等之产物,因此,“地税”为“户税”之变称,归义军时期的地税为户税之代称,地税等于户税。
笔者认为, “地税”的范围广,“地子”的范围小,即“地税”是大概念, “地子”是小概念,“地税”中除了“地子”外还有官布、税草和税柴。
作为“地税”中交纳粮食的部分—— “地子”,它完全是据地交纳的。但在封建社会,农民常常租种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地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子”,原则上是由地主,即土地拥有者交纳,并非是由租佃人,即土地耕种者交纳。 “地子”的税率约为亩税8升。

关键词:敦煌文书 地子 地税



1996年,笔者发表了《从敦煌文书谈晚唐五代的“地子”》A(1)(以下简称《地子》)一文,利用敦煌文书,对晚唐五代的“地子”进行了初步探讨。拙文发表后,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和讨论。随后,鲍晓娜、雷绍锋、陈国灿、堀敏一A(2)等先生都先后发表文章,对唐五代的“地子”进行了不同侧面的探讨,或表示赞同,或提出不同意见。

通过学习各位发表的论著,并继续研读有关资料后,我认为拙文确有不当之处,而有些意见又无法使我完全信服,故本着学术争鸣的态度,草成此文,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 、地税是大概念,地子是小概念

关于唐后期五代的“地子”,姜伯勤先生在《一件反映唐初农民抗交“地子”的文书——关于〈牛定相辞〉》A(3)一文中指出:“至于唐代后期以及五代,即当‘两税法’ 成立之后的‘地子’已变成两税法中‘地税’ 的别名,与《牛定相辞》作为‘义仓’税的‘地子’的含义不尽相同。”在这里,姜先生将“地子” 等同于地税。

在《地子》一文中已辨明:晚唐五代时期的地子,虽然与两税法时期的地税有密切关系,但还不能在地子与地税之间划等号。因为地子只是地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税的范围要比地子广,即不仅包括地子,而且还包括官布、柴、草等。

1987年,鲍晓娜先生发表《唐代“地子”考释》A(4)一文,认为宪宗元和元年正月制文中的“地子”和敦煌文书《唐天复四年(904)贾员子租地契》中的“地子”都是指地税。

雷绍锋先生认为,归义军时期的“地税”并非“地子”,更不包括“地子”,它们当属不同类型且无多大联系的两种税目,其中的“地子”是田地税的一种,它与“官布”、“官柴草”等并列,依一定税率计亩征收。而此时期敦煌文书中的“地税”,如P.2814背《归义军曹氏时期悬泉镇百姓某乙等乞请缓收税债状稿》中所说“每户着地税两硕伍斗”及P.3451号、P.3155号背文书所说的“地税”,当为依据田地面积划定户等之产物。由于户税同土地关系紧密,所以,归义军统治下的百姓就径称“户税”为“地税”了。简言之,“地税”为“户税”之变称,归义军时期的地税为户税之代称,地税等于户税A(5)。

随后,陈国灿先生也著文同意雷绍锋氏的意见,认为“地税”是与“地子”完全不同的一种税目,“地子”是以田亩多少按亩征收,因之各家的征收数量均不相同,而“地税”是按户征收,每户税额相同。由此看“地税”实际上是一种户税。简言之,“地子”与“地税”属两税中的两种不同构成,不可混同看待。“地子”实为两税法下的田亩税,“地税”为以户等高下征收的两税钱,即户税,只因归义军治下的沙州,铜币奇缺,多以实物代钱,故按户征收的两税钱,在这里也以粮食斛斗来计值B(1)。

认为“地税”并不包括“地子、布、草”等,而是另外一种税目即户税的学者,主要依据的是P.3155背《唐光化三年(900年,张承奉为节度使时期)神沙乡令狐贤威状》,B(2)现将该文书转引如下:

神沙乡百姓令狐贤威
右贤威父祖地壹拾叁亩,请在南沙上灌进渠,北临大河,年年被大河水漂,寸畔不残。昨蒙仆射阿郎给免地税,伏乞与后给免所著地子布草役夫等,伏请公凭,
裁下 处分
光化三年庚申岁十二月六日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件文书的图版不大清楚,故各家录文略有出入,如在“年年被大河水漂”和“寸畔不残”之间还有“并入大河”四字,从图版看,已明显被抹去,唐耕耦等《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293页收有本件图版录文,并加注曰:“‘并入大河’似已涂”。故我们的录文未录此四字。尤其是一些关键性的字词,如“伏乞与后给免所著地子、布、草、役夫等”中的“免所”二字,唐耕耦录为“多少”,雷绍锋录为“充所”。

论者多认为,由于令狐贤威祖传下来的13亩耕地被河水漂没,已蒙“仆射阿郎”免去了“地税”。地税已免,但还有依地所出的地子、布、草、役夫等,因此才又上状,请求免除这些由地所出的负担。由此可见,“地税”与“地子”是两种名目,“地税”并不包括“地子、布、草、役夫”。

关于令狐贤威的这一状文,我们是这样理解的:一般情况下,每年七八月秋收之时,就应缴纳地税,由于令狐贤威的13亩耕地被河水漂没,应该免除这13亩耕地的地税。但有关部门并未从户籍上勾划掉令狐贤威的这13亩土地,因此,负责征收地子、草、柴等的机构,如仓司、草场司、柴场司等,也就要求令狐贤威缴纳这13亩耕地上的地税。但令狐贤威由于并没有这13亩地可耕种,就一直推拖不缴,一直到了年底,即十二月六日,令狐贤威得知:“昨蒙仆射阿郎给免地税”,即归义军节度使张承奉下令“给免地税”,即上状有关部门,要求免除他祖传下来、被河水所淹没的13亩耕地上的地税,具体来说,就是“地子、布、草、役夫等”。

为何令狐贤威上状不直接要求免除地税,而要具体为“地子、布、草、役夫”呢?前已述及,地税主要包括地子、官布、柴、草等,此外还有一些附着于土地上的劳役,如烽子、渠河口作及其他役夫等。地税所包含的这些内容,并非任何时间都全部缴纳和征发,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进行征收或征发。如烽子需轮流上烽;渠河口作,也是当需要修治水渠时才征发;刺柴,也是根据需要由“刺头”、“枝头”带领去砍伐或刈割.而有关部门在光化三年给令狐贤威这13亩耕地所划定的地税缴纳内容为
“地子、布、草、役夫”,故令狐贤威上状要求所免的就不能笼统称为地税,而是上级给他下达的具体内容,即地子、布、草、役夫。明乎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地税包括地子、官布、柴、草等,即地税是大概念,地子是小概念,但并非是两种不同名目的税种。

如果将地税理解为户税,地子就是地税的话,那就会得出如下结论:即令狐贤威由于耕地被河水漂没,便免除了其户税,而被河水漂没之土地上的地税反而依然存在,这在任何时代都是无法解释的。

没有了耕地,就该免除地税,这在P.3501背《后周显德五年(958年,曹元忠时期)押衙安员进等牒》第5件文书中C(1)也有反映:

平康乡百姓菜幸深。右幸深有地壹户子计额请在南沙灌进渠地壹顷叁拾亩。去三月官中开河道,用地拾亩,至今未有支替。伏乞令公鸿造,特赐矜免地税,伏请处分。

本件文书明确记载,菜幸深的10亩耕地因官府开河被使用后,菜幸深所要求的只是“矜免地税”,而没有具体内容。就是因官府使用其耕地后,还未下达其地税应缴纳和征发的内容,故只上书要求“矜免地税”。

我们说地税的范围广,除土地上的收获物地子(斛斗)外,还有草,另外还有附着于土地上的官布、柴及烽子等。因此,当遇到意外的情况时,官府有时只免除其中的一部分,并不是整个地税。如P.3193号背《年代未详有关土地税收纠纷牒及判》C(2)曰:
(前缺)
1、 囗新城南,请受地六十亩
2、 囗遂共同乡百姓张海全
3、 囗囗囗皆总吃却,升合
4、 囗粮颗粒并无交囗
5、 囗囗岁地子始免
6、 裁下处分
(下略)

本件文书虽然残缺较多,但从其内容可以推测:某百姓请受地六十亩后,由于某种原因,或人手少,或由于贫穷,没有耕牛等,遂与同乡百姓张海全共同耕种,但由于文书残缺,不知遇到了什么灾难,便上牒要求免除当年的“地子”。由此亦可证明,地子的范围比地税小,只是土地上的收获物——粮食。

归义军时期“地子”的内容,应是吐蕃占领敦煌时期赋税制度的延续。如P.2858号背《酉年(829年?)索海朝租地帖》C(3)曰:

索海朝租僧善惠城西阴安渠地两突。每年价麦捌汉硕,仰海朝八月末已前依数填还了。如违不还,及有欠少不充,任将此帖掣夺家资,用充麦直。其每年地子,三分内二分亦同分付。酉年二月十二日索海朝立帖。身或东西不在,仰保填还。(下略)

这里的“每年地子”,自然是每年土地上的收获物——粮食。其中的“三分内二分亦同分付”,据笔者理解,应是所纳地子的三分之二,由租佃人索海朝负担,另三分之一由土地所有者僧善惠负担。关于吐蕃时期的“地子”征纳,S.5822《杨庆界寅年地子历》D(1)有明确记载,现转引如下:

杨庆界寅年地子历
青麦肆驮半玖斗,小麦肆拾驮贰斗,粟柒驮伍斗,糜两驮,豆肆驮半伍斗,计伍拾玖驮壹斗。
曹兴国小贰斗。徐游岩粟贰斗。田福子小半驮贰斗。杜邕小陆斗,豆壹斗,粟五斗。赵隆隆小陆斗。王光俊小半驮伍斗,青伍斗,粟半驮伍斗。董元忠青贰斗,小半驮贰斗。王孝义小伍斗,豆壹斗。吴琼小半驮,豆伍斗。曹进玉

据池田温先生研究:“突税是对突田的田地所课的谷物税,或即土地税”D(2)。姜伯勤先生指出,吐蕃时期的“地子”就是“突税”的汉称。这是沿用了两税制改革前夜以“地子”称“地税”的成法。D(3)陈国灿先生亦认为:“这种据亩征收的土地税,当与唐地税相似,民间亦有将其径称为‘地子’者”D(4)。“突税”或称为突课,它是地税中缴纳粮食的部分。因为地税除“地子”即缴纳“突税”外,还有其他差科,相当于归义军时期的柴、烽子等。如P.3774号《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D(5)第27行有“齐周身充将头,当户突税差科并无”。即在齐周充当将头的几年内,免除了其突税差科。这里的“突税”相当于“地子”,“差科”就是附着于土地上的力役,主要有身役、知更、远使等。

《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载:“元和元年正月制……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从元和制文中可知,唐前期作为义仓税的“地子”,已演变为唐后期地税中的“地子”了。作为地税中的“地子”自不能和作为义仓税的“地子”相提并论,但也不能在地税和“地子”之间划等号。因为地税中既包括“地子”(斛斗),也包括钱、帛等等。二、 地子由土地拥有者(地主)交纳

在《地子》一文中,笔者谈到“地子”的征纳方式时说:“‘地子’完全是据地交纳的,即谁耕种土地,就由谁交纳‘地子’。”

现在看来,笔者当时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虽然 “地子”是据地交纳的,但在租种的土地中,“地子”原则上是由地主,即土地拥有者交纳,并非是由租佃人,即土地耕种者交纳。

在封建社会,农民常常租种官府或地主的土地。就是农民本人,由于意外的灾难或创伤,也常常把自已的部分,甚至全部土地租给别人耕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地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子”,由谁交纳呢?是土地拥有者(地主),还是租耕人交纳呢?对此史书没有明确的记载,而敦煌文书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答案,如S.3905背《年代不详奴子租口分地与王粉堆契抄》E(1):

1、 奴子为阙少所须,遂将口分孟受南支渠地壹畦柒亩租与
2、 同乡百姓王粉堆壹周年,限断作价值两硕五斗,内
3、 麦贰分,粟壹分。其囗囗囗当日交相分付讫,一无
4、 悬欠。其地内所 作草布地子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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