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中心 > 文化 > 历史学 > 简牍法制史料概说

简牍法制史料概说
来源:免费论文网    [ 2007-5-13 17:09:10 ]    作者:未知    编辑: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就出土简牍所见大量法制史料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述简牍法制史料的发现。成文法比较集中的简牍见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王家台秦简、张家山汉简等;司法文书及司法书证比较多的简牍见包山楚简、敦煌汉简、居延汉简、走马楼三国昊简,尚有最近出土的里耶秦简、走马楼汉武帝简、额济纳汉简等。批量虽少但内容重要的有青川都家坪秦牍、胥浦汉简、甘谷刘家坪东汉简、武威旱滩坡律令简、武威《王杖诏书令》册等。
二述简牍法制史料的常见类型。今存常见类型有成文法:含律、令、科、品及法律答问等;判例: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及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之一部分;司法文书:含爰书、劾状、变事书、逮书、举书等;司法书证,主要指与有关律令相对应的官私文书:如《守御器簿》相对于《守御器品》,《吏日迹簿》相对于《北边絮令》,《秋射名籍》相对于《功令第四十五》,《先令券书》相对于《户律》有关条款之类。
三述简牍法制史料与历史研究的密切关系。先述法制史是历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简牍的大量出土,使我们有可能了解中华法系的形成过程及其早期面貌,印证汉代法律改革的实情,并对具体的法律制度有更多的认识。再述法制史料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并适用于全国,所以它是研究相应时代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可靠资料。
关键词:简牍 法制 史料

近三十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腾飞,文物考古事业的发展进步,出土简牍的数量剧增,迄今已达30万枚左右。由于简牍的内容丰富,参与整理研究的队伍不断扩大,大量论著论文见世,逐渐形成若干研究热点,其中较突出者有二:一是对战国楚简及马王堆汉墓出土简帛中诸子哲学思想的探研。二是对秦汉魏晋简牍法制史料的研究。二者并驾齐驱,有力带动上古史各项研究的开展。这些现象的形成绝非偶然,本文仅就后者的内容及其与历史研究的密切关系论述于下,不当之处,望大家指正。

一、简牍法制史料的发现

每批出土简牍的内容,大多为综合多样,只是有些简牍中法制史料的含量更多,而有些则较少、较分散,但总体而言约半数左右与法制史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法制史料比较集中的简牍如:
包山楚简。1987年湖北荆门十里铺镇王场村包山岗2号楚墓出土竹简448枚、竹牍1枚,涉及内容广泛,主要有文书简(包括遣册)与卜筮祭祷记录。文书简多与法制相关,见《集箸》、《集箸言》、《受期》、《疋狱》四个标题。《集箸》是关于查验名籍的记录。《集箸言》是关于名籍纠纷的诉讼。《受期》是受理、审理各种诉讼案件及初步判决结论的摘要。《疋狱》是关于起诉的简要记录。另有一些文书简未见标题,整理者将其分为三组:第一组是有关官员奉楚王之命以黄金和砂金籴种的记录,其后附有诸官员为各地贷黄金或砂金的明细帐。第二组是呈送给左尹(朝廷主管司法的官员)的有关案件的案情与审理情况的报告。第三组是各级司法官员经手审理或复查的诉讼案件的归档登记。①
睡虎地秦简。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竹简1200余枚,内容大多与法制直接相关,依大标题可分《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及乙种。其中《秦律十八种》所辑含《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尉杂》、《属邦》,每种律都不是该律章的全部条款,只是抄录人按需要摘录的有关条款。《效律》有单独立章者,比《秦律十八种》所收文字多许多,当为首尾完备的律章。《秦律杂抄》内容庞杂,有的有律名,有的无律名,见存律名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十一种,其中除了《除吏律》与《秦律十八种》所收律名相同外,其余无重复者。《法律答问》是对秦律有关条款及术语的解释,当具法律效力,所解答律条大多属秦律主体,所以其排列顺序与李悝《法经》之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大致相符。《封诊式》所见皆为与诉讼相关的程序及具体实施办法,供官吏处理各类案件时参照执行,见小标题《治狱》、《讯狱》、《有鞫》、《封守》、《覆》、《盗自告》、《□捕》、《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另有两个小标题字迹磨灭未能释出。②
龙岗秦简。1989年10月至12月间,湖北云梦县龙岗6号秦墓出土竹简150余枚、木牍1枚。竹简所见皆为法律条款,整理者将其分为五大类,拟题为《禁苑》、《驰道》、《马牛羊》、《田赢》及其他类,所载内容大多未见于睡虎地秦简。木牍所载为诉讼文书抄本,述墓主名“辟死”者曾被错判为城旦,经乞鞫重审平反后,辟死免为庶人,错判之官吏被论罪。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参见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
②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本文简称《秦简》。
③ 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

王家台秦简。1993年湖北荆州郢北村王家台15号墓出土竹简800余枚,内容有《效律》、日书、易占等。《效律》的内容与睡虎地秦简所见大致相同,但书写顺序有区别。①
张家山汉简。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247、249、258号汉墓出土大量竹简。其中247号墓出土竹简1000余枚,内容丰富,含律令、《奏谳书》、《盖庐》、《脉书》、《引书》、《算数书》、遣册、历谱。前二者为法制史料,数达700余枚,见《律令二十口种》、《津关令》等篇题。所见律名依整理顺序排列有《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杂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市律》、《行书律》、《复律》、《赐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及《津关令》。所见乃为汉初不晚于吕后执政时期的律令摘抄,不是《九章律》的全部。由于部分竹简已残断,当缺失部分简文,故笔者认为《具律》中有部分简文为《囚律》条款,律名已佚。②《奏谳书》为判例集,收录从春秋、秦至汉初的二十二则案例。③
批量较少的简牍,也有重要的法制史料,如:
青川郝家坪秦牍。1979至1980年间,四川青川县郝家坪50号战国秦墓出土木牍两枚。其一枚字迹漫漶已无法辨识。而另一枚字迹清晰,正面所载为秦王颁布的《为田律》命书,是关于田亩制度的命令。④
胥浦汉简。1984年江苏扬州仪征县胥浦101号汉墓出土竹简17枚、木牍2枚、封检1枚,其中16枚竹简为一册书,自名《先令券书》,是一份不可多得的临终遗嘱抄件,为研究汉代民事关系提供了第一手资料。⑤
武威《王杖诏书令》册。1981年9月,甘肃武威县文管会从当地新华乡农民手中收集一份简册,自名《王杖诏书令》,是有关尊老及严惩殴辱王杖主者的诏令。⑥
武威旱滩坡律令简。1989年8月,甘肃武威柏树乡旱滩坡东汉墓出土17枚残木简,见王杖诏书令及《令乙》、《公令》、《御史挈令》、《兰台挈令》、《卫尉挈令》、《尉令》、《田令》等令文条款。⑦
甘谷刘家击东汉简。1971年12月甘肃天水市甘谷县刘家击东汉墓出土木简23枚,内容为宗正府卿刘柜上奏皇帝有关刘氏宗室受辱的请诏文及皇帝的批文。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参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文物》1995年第1期。
② 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简称《张家山汉简》。
③ 参见李均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是一部判例集》,待刊。
④ 参见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
⑤ 参见扬州市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文物》l987年第1期。又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
⑥ 参见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刊于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合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⑦ 参见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10期。又李均明、刘军:《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考述——兼论“挈令”》,《文物》1993年第10期。
⑧ 参见张学正《甘谷汉简考释》,刊于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合编《汉简研究文集》。

各地遗址(包括障隧、驿置、井窖、房舍遗址)出土简牍批量都较多,内容庞杂,文书简为大宗,法制史料散见其中,如:
楼兰尼雅出土简牍及纸质文书。1901年斯坦因始于新疆尼雅发现晋简及佉卢文木牍,此后十余年间又陆续出土魏晋简牍及汉文纸文书共728件,1980年3、4月间新疆考古工作者又于楼兰古城发现木简63枚、纸文书2件,其中有诏书及与法制相关的官文书。①
敦煌汉简。1906年至1988年间,甘肃敦煌及其周边地区烽隧遗址出土简牍2500余枚(未计入敦煌悬泉置遗址所出),大多为官文书,其中含不少律令残文及司法文书。②
居延汉简。1930年至1982年间,流经甘肃与内蒙古二省区的额济纳河流域障隧遗址出土简牍3万余枚,其中2万枚已公布,大多亦为官文书,法制史料之内涵较丰富。③
以上三个区域遗址出土简牍中的法制史料不如墓葬出土者那么整齐,大多为残册断简,但数量很多,所以需要做进一步的整理。1990年至1991年间,我们曾做过汇辑考证工作,撰成《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一书,收录上述出土简牍中与法制相关的资料,分上中下三编:上编为诏书与律令科品,附坐罪与刑罚;中编为司法文书,附债务关系;下编为其他文书。律令科品条款包括《盗律》、《贼律》、《囚律》、《捕律》、《兴律》、《厩律》、《户律》、《金布律》、《功令第卅五》、《北边挈令第四》、《大鸿胪挈令》、《戍卒令》、《赦令》、《赏令》、《祠社稷令》、《军法》、《军令》、《购赏科别》、《烽火品约》、《罪人入钱赎品》、《守御器品》等。数量更多的是司法文书,包括《劾状》、《爰书》、《举书》、《变事书》、《逮书》等。④
尚有大量出土简牍未发表,其中有关法制的资料也很多,潜力巨大。如正在整理中的张家山336号汉墓,简牍所见除了与前述247号汉墓相同者外,尚有关于流放的《迁律》,关于朝觐礼节的《朝律》及关于官吏升迁考核的《功令》等。又2002年至2004年间湖北沙市附近的两座汉墓,出土大量竹简。其中一座出土1200枚简中800多枚为汉律。⑤悬泉汉简是西北一处遗址出土简牍数量最多者,经初步考察,见《贼律》、《田律》、《置吏律》、《盗律》、《令乙》、《兵令》、《仓令》等律令条款,又见《敦煌烽火品约》及有关驿传的品规。司法文书见《爰书》、《逮书》等多种。⑥1999年至2002年间内蒙古额济纳旗烽隧遗址又出土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参见林梅村《楼兰尼雅出土文书》,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
② 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


本文被分为 4 页 : [01] [02] [03] [04]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