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中心 > 教育 > 高等教育 > 如何解决民办高校内部管理问题

如何解决民办高校内部管理问题
来源:免费论文网    [ 2008-1-12 21:15:54 ]    作者:未知    编辑:论文
    1.民办高校应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高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自有校舍。租赁校舍办学的民办高校应当有相应的资产作为办学保证。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应当向筹设学校的专门账户拨付资金,并有银行的资金到位证明;以实物出资的,固定资产应当履行有关的法定所有权变更手续,将学校资产以投资方过户给学校名下,流动资产应当完成所有权的交割;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完成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并履行权利变更手续。对民办学校已经形成的资产要分门别类建账,合理使用,提高效率,防止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其中党组织负责人应实行委派制或身份转换,以督导专员身份参与学校的管理。党组织负责人应进入学校决策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需民主产生,并按国家规定开展工作,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职责、权限、任期和议事规程等应在学校章程中规定。禁止举办者以其企业或者集团的权力机构代替学校的管理或决策机构。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审批机关备案的章程,明确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的权利与责任,规范其内部运行机制。举办者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之外干预学校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2.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且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学校贷款,校舍、设备等一切有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的教师队伍,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3.规范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
    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以及人事、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这是建立现代教育体制的必然,是民办教育向纵深发展,永葆蓬勃朝气,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障。一切放眼未来,立足长远发展的民办学校,都应从学校发展的根本大计出发,抛弃狭隘的胸怀,在更广的视野中选择学校的管理者和继承者。
    民办学校聘任的校长应具有政治家的头脑、教育家的睿智、企业家的精明和社会活动家的老练。校长的条件应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10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学校的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学校专任教师不得少于1/3;财会人员应具备从业资格。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规模较大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要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健全教学、财务、学生管理等工作机构;
    民办学校应配备专职辅导员和专兼职班主任,其配备比例应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建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
    4.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负任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和省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应当与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民办学校教职员的人事关系可以到人事代理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5.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财产、财务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合法制度。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应分别登记建账。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履行过户手续。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占有、使用、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挪用其投入学校的资产。民办学校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所得,应当纳入学校收入,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民办学校应当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要将学校的收支纳入民办学校财务结算机构管理。学校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报审批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退费的规定。民办学校存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禁止以任何名义跨学年收取费用,以及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储备金、赞助金、抵押金等。对目前还存在的以储备金办学的情况,学校应尽快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民办学校收费应当依法使用规定的票据。
    民办学校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民办学校应将收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6.严格规范民办高校的招生宣传工作 
    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统招生的,应按普通高校有关高考录取的规定实施按计划招生。并发放《录取通知书》,对统招生以外的学生,应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并在格式、内容、颜色等方面与统招生相区别,并在入学通知书中明确学习的性质、形式、类别、专业以及所发放证书的种类等。
    民办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民办学校应当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将拟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发布形式、相关证明材料、招生人员及招生机构送学校管理机关备案。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材料的内容应与报送学校审批管理机关备案的材料相一致。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退费办法、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民办学校应对招生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规范民办高校的变更程序 
    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分立、合并等,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自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经举办者提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变更举办者。
    民办学校按章程终止时,应当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项目开展办学活动,不得借用其他学校资质和名义办学,不得将本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出租、出借,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民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