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我国现行城市水价(费)体系中所存在的基本问题,在对城市中水的运动和循环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水的整个社会循环过程中与供水、用水、排水等各环节相关的各项成本以及水资源的价值,结合边际机会成本理论,建立了城市水价制定全成本法理论框架。并对于城市污水处理与排放这一环节,系统地提出了建立我国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收费标准体系方面的概念和原则,进行了多方案的收费标准的测算。
关键词:水价 全成本法 边际机会成本 生活污水排放收费
1. 城市水管理中的水价问题
城市作为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中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目前,在我国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方面,城市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浪费现象严重,节水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城市供水、排水和处理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落后,发展缓慢。城市水资源的短缺和和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造成这种严峻局面的原因很多,现行城市水价(费)体系所存的某些不合理方面是其中重要原因。这些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
(1)水资源被无偿或低价使用。基于水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及水资源的稀缺性,应当有偿使用水资源,并以价格形式反应在水价构成中。在我国当前城市水价(费)体系中,城市水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完全没有或只是象征性地得到了反映。
(2)过分强调城市供水、排水和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社会公益、福利性,设施的运行成本未能在城市水价中得到正确反映。
(3)与在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环境问题相对应的外部成本没有在现行水价(费)体系中得到正确反映。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城市生活的排放收费制度。
由于水资源价值及其开发利用过程中有关的各项成本没有在城市水价中得到正确反映,造成了相关效益的不合理分配和转移。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城市水价(费)体系下,由于水价体系不完善、收费标准过低,相关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不合理地从城市水利、供水、排水和处理部门转移到了用水单位和个人。这导致人们在用水过程中忽略了水资源的宝贵性,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同时使相关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正常运行经费难以保证,新建改建项目筹资困难。因此,完善和理顺城市现行水价(费)体系,实现城市水价的合理定价,对保障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2. 全成本法制定城市水价
在对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水在城市中进行着不停的运动和循环。这其中既包含着自然方面的运动和循环,如地表水的入渗与蒸发、大气降水等,更存在着涉及取水、制水、用水以及的排放、处理和回用等诸多环节的社会循环。在水的社会循环过程中,水质和水量都发生变化,并涉及到不同的利益主体,有各项费用发生。全成本法就是以水的社会循环为基础,以促进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综合考虑水在整个社会循环过程中与供水、用水、的排放、处理和回用等环节相关的各项成本以及水资源价值的水价制定方法。
全成本法采用边际机会成本理论作为实现定价的经济理论依据。边际机会成本(Marginal Opportunity Cost,简称MOC)由三部份组成:(1)边际生产成本(Marginal Production Cost,简称MPC),即收获自然资源时必须支付的生产成本(如原材料、动力、工资、设备等方面的成本);(2)边际使用者成本(Marginal User Cost,简称MUC),即用某种方式使用某一自然资源时所放弃的以其它方式利用同一资源可获取的最大收益;(3)边际外部成本(Marginal External Cost,简称MEC),是指自然资源数量的单位变动所引起的外部成本总额的相应变动(主要由在资源利用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引起)。边际机会成本从理论上动态地反映获取利用一单位自然资源时整个社会所付出的全部代价,组成用公式表示就是:
MOC = MPC + MUC + MEC
式中:MOC––––边际机会成本;
MPC––––边际生产成本;
MUC––––边际使用者成本;
MEC––––边际外部成本。
水在城市范围内运动和循环过程中所涉及的诸要素(如城市水资源,城市取水、供水、排水、处理与回用设施等)构成了城市水系统。从系统分析的角度出发,城市水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城市水资源子系统、城市供水子系统、城市用水子系统和城市排放/回用子系统。其中,城市水资源子系统包括在一定工程经济条件下可被社会生产、生活利用的城市自然水资源和相关的水利设施;城市供水子系统是指包含对水源水进行提取、加工和处理,按需要制成符合一定水质要求的水并送到用户等一系列过程的子系统;城市用水子系统是对供水子系统供水进行使用的环节;城市排放/回用子系统是城市水系统中对使用后水质和水量都发生变化的进行收集、处理、回用和排放的子系统,包括城市排水和处理等设施等。
城市水系统的边际机会成本完整反映了城市水资源的价值以及从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城市供水到城市用水排水、处理等一系列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社会内部和外部成本。通过测算城市水系统的边际机会成本可以为制定城市水价提供科学依据。
在城市水系统中,边际生产成本主要体现在城市水资源子系统、城市供水子系统和城市排放/回用子系统,边际使用者成本主要体现在城市水资源子系统,边际外部成本则主要体现在城市水资源子系统和城市排放/回用子系统。依据系统的组成划分,城市水系统的边际机会成本的构成和分布分析如下:
(1)城市水资源子系统的边际生产成本(MPC1)、边际使用者成本(MUC1)和边际外部成本(MEC1)
按地理范围划分,城市水资源可分为区域内(或流域内)和跨区开发利用水资源(主要指跨流域调水)两种类型。一个城市的水资源可由两者共同构成。
区域内水资源的边际生产成本(MPC1)主要是指水利工程的投资和运营费用(包括勘探、规划、监测、水源水质保护等费用);边际使用者成本(MUC1)是指地表水、地下水现期的过量使用给将来带来的利益损失;边际外部成本(MEC1)是指地表水、地下水的开发和过量使用引起的地质、环境和生态等方面的损失。
跨流域调水所涉及的边际生产成本(MPC1)包括跨域调水的供水成本及适当利润;边际使用者成本(MUC1)包括调出区因调水产生的未来经济和环境收益的机会成本和未来可调用此水的其它区域的机会成本;边际外部成本(MEC1)包括调水沿线新增污染治理及水质保护成本和对调出区及调水沿线环境影响的补偿成本。
(2)城市供水子系统的边际生产成本(MPC2)
城市供水子系统的边际生产成本(MPC2)是指城市供水企业的基建投资、生产中的运行管理费用及适当的税金、利润。
(3)城市排放/回用子系统边际外部成本(MEC2)和边际生产者成本(MPC3)
城市排水和处理设施的维修养护、运行费用等构成排放/回用子系统的边际生产成本(MPC3)。对于具有内部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其内部设施处理运行成本已计入本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应再计入城市排放回用子系统的边际生产成本(MPC3)。由于目前我国城市的处理率较低,相当一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与这部分以及城市处理设施出水中残余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相应的外部成本就是城市排放/回用子系统边际外部成本(MEC2)。
以上分析可归纳成城市水系统边际机会成本分析框图。
根据上述分析对城市水系统的边际机会成本进行测算,并考虑各类水价在城市水价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科学地确定其水价构成,合理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例如对经过城市水厂加工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水价构成中应包括城市水资源、供水和排放/回用子系统的边际机会成本。可用下式表示:
P = MOC = MOC1 + MOC2 + MOC3
式中:P –––– 水价
MOC–––– 城市水系统边际机会成本
MOC1 –––– 城市水资源子系统边际机会成本,即MPC1 + MUC1 + MEC1;
MOC2 –––– 等于城市供水子系统边际机会成本,即MP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