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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基础(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2007-5-9 10:25:27 ]    作者:未知    编辑:论文
三、社会博弈以及形式主义作为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最后阶段

70年代以前,在福利经济学与道德哲学两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贡献的阿马提雅·森(A.Sen)曾经说过:经济学“理性”的涵义有两种,其一是指个体追求某种工具价值的“最大化”,其二是指个体决策过程在逻辑上的无矛盾。在他之前对经济学“理性”做了更为现代的表述的,是数学家纳什(J.Nash,因博弈论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在1950年2月写的一篇笔记(参见汪丁丁,1996c),他明确指出经济学家惯常使用的“效用涵数”及其理论“需要更正”,并提出选择博弈论做为替代理论。他提出的“选择算子(choiceoperators)”,在我看来,是目前为止对经济学效用理论加以改造的最富现代意义的理论工具。

事实上,我们从上述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前两个阶段的发展已经可以看出,经济学家对个体理性———自利性,或极大化原则的强调,已经不可避免地引出了在群体之中理性的个体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这个问题被诺斯(D.North,因将交易费用理论用于经济史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称为“一切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自然也是对经济学和社会学同等重要的问题。

仅从最晚近的文献看,首先是从存在主义到“后现代主义”思潮对固定的“人性”的否定。这一否定导致社会科学整体性的危机。因为惯常从人性假设出发推导出一套理论体系的社会科学方法,不再是认识论上无懈可击的方法了。例如所谓“社会构造主义”(参阅VivianBurr,1996)所强调的9点创新之一是:个人特质(personality,翻译为“特质”或“人格”,都不妥当,应当与“characteristics”相区别,同时又不能与“humannature”太接近)与人性(humannature)都不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都在个体的社会过程中不断变换;剩下来的,只是“场景(situations)”和与此相应的“身分(identities)”。个体变成了这些社会场景中各种身分的集合体。这一看法,在社会学的现象学派的文献中得到最彻底的阐述(高夫曼,参阅C.LemertandA.Branaman,eds.,1997;E.Goffman,1974,1967,1959)。社会通过语言、家庭、禁忌、等等,施加给儿童的塑造性影响(theshapingofpersonality)固然重要,但是个体,甚至从儿童时期开始,也对社会规范进行“选择性适应(selectivity)”。这方面的研究也是与存在哲学联系着发展起来的(汪丁丁,1998),并通过法国学派(德里达,福柯M.Foucault,利奥塔)和法兰克福学派的符号文化批评(马尔库塞,本雅明H.MarcuseK.Benjamin)得以发展。在文化批评领域以外,对“个体-社会”交互作用加以综合的当代理论家,如存在哲学家海勒(A.Heller)提出的“双重历史性(thedualhistoricity)”概念(A.Heller,1986),以及世界领先的神经科学与演进人类学学者迪埃肯(Ter-renceW.Deacon,波士顿大学生物人类学教授暨哈佛大学医学院脑神经移植专家)今年发表的突破性的重要著作《符号物种:语言与大脑的交互演进》(1997);最后是社会人类学权威科恒(AnthonyCohen,英国爱丁堡大学社会人类学教授)关于“自我意识”形成过程的近著《自我意识》(1994)。

与自利性和“社会-个体”交互作用密切联系着的,是晚近围绕“新进化论”争论所开展的诸多研究。其中,包括坚持传统演化论最力者,牛津大学第一位“促进公众对科学的理解”讲座教授理察德·道金(RichardDawkin,TheSelfishGene的作者),其在1995年的著作中,有力反驳了“新进化论”者主张的革命和无限创新等观点;其它代表作有1986年的《目盲的钟表匠:为什么进化论事实向我们揭示出一个没有设计的宇宙》,1996年的新著《攀登“不可能峰”》。此外,还包括演进博弈论的始作俑者史密斯(JohnMaynardSmith,苏塞科斯大学荣休生物学教授),提出“演进均衡”的博弈概念,开展出一门正方兴未艾的“演进博弈论”新学科,其近著有《进化过程中的重大转折》。最后是所谓“英国最具原创性的思想家”大卫·多尔士(DavidDeutsch,量子计算机理论创始人之一)今年发表的著作《编织现实的经纬:关于平行宇宙的科学———及其意义》,以及“复杂系统”研究的权威之一,皮尔·巴克(PerBak),其贡献的新著《大自然怎样工作:关于自组织临界性的科学》。

我在1995和1996年《经济研究》上发表的两篇长文里讨论了当代社会科学面临的关于“理性”的困境。在我看来,走出这一困境的途径很接近哈贝玛斯的社会交往以及“交往伦理”的思路。不过,这相当于一个多次博弈,其中每一个博弈者具有私人的知识传统,并根据这一“个人知识(PersonalKnowledge;波兰尼M.Polanyi的概念)”的传统来阐释其他博弈者的行为。如果基本权利的界定是清晰的话,这个多次博弈应当存在纳什均衡,但纳什均衡的集合,在这些假设下通常会包含许多甚至无穷多的点;这些均衡点不会因为引进更精细的均衡概念(例如“完备均衡”)而减少许多,因为,它们的存在是与社会分工及各项知识的分立状态联系着的。对此,我们必须讨论“知识的互补性”(汪丁丁,1997b),从而可以把可能的均衡点从本质上加以限制。从知识传统的角度对均衡点的数量加以限制,这需要引进所谓“历史性”。引进这种历史性的方法之一,是让每一个博弈者把过去实现了的均衡,以及其他博弈者对这些历史均衡点的阐释,以矩阵方式排列出来,这个矩阵相当于博弈者的知识传统。据此,下一博弈的策略(基于对其他博弈者的行为的预期)得以制定出来。显然,这只不过是以博弈论的语言把哈贝玛斯的思路再解释一遍罢了。但是,这种再解释,使得我们马上注意到“多均衡”的可能性(在哈贝玛斯的理论里,“多均衡”是通过所谓“反思性交往,reflexivecommunication”来消除的)。

经济学理性主义发展到这一阶段,可以说是走到了尽头。这里,我们看到的理性行为已经不单纯是个人效用的极大化行为了。因为,一次博弈的均衡可以使所有的博弈者都不满意(例如所谓“囚徒悖论”)。我们不能再基于上述的工具主义立场,认为我们所观察到的行为都“似乎是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的结果。有人使用“个体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来描述这种情况。不过我不太愿意使用“集体非理性”或者“集体理性”这类语词,那意味着存在所谓“集体的理性”(这在我看来没有定义)。不论如何,博弈的结局(例如某种社会制度的实现)并不符合个体博弈者的效用最大化原则,这使工具主义“理性观”很难立足。于是,经济学家必须放弃“做为价值最大化”的理性,而如森那样,把“理性”理解为“做为内在一致性的理性”。事实上,老资格博弈理论家奥曼(R.Aumann,以色列人,是对博弈论发展做了最大贡献的若干学者之一)早就说过:博弈均衡的涵义,归根结底在于参与博弈者在均衡点所采取的行为的“内在一致性”。
我之所以说做为内在一致性的理性是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最后形式,是因为不可能存在比一致性理性概念更弱的理性概念。当“一致性”不再成立时,我们怎么能够继续把“理性”行为与盲目的行为区分开来呢?

但是,接受做为一致性的理性概念对经济学保持“个体选择自由”的立场非常不利。我们只要回想一下帕森斯提出“职能”概念的初衷是为了在群体内协调自由行动的个体(整体为自身利益为每一个个体规定一个职能),就可以明白这个道理了。对坚持“价格最大化”理性概念的经济学家来说,行为“规范(norms)”,由于不是个体(价值最大化)选择的结果,不应当被用来解释个体行为。彻底的经济学总是坚持使用“成本”概念来解释一切现象,并且这里的“成本”总是指行为主体(具备思维能力的个人)所承担的机会成本;当经济学家试图用主观机会成本的概念来解释制度变迁现象时,危机便发生了(汪丁丁,1995)。

四、制度变迁与理性行为研究方法的转换

制度变迁问题成为经济学研究的热点是在1989年以后。与传统的经济发展理论不同,制度变迁的研究注意经济运作的政治法律历史及文化环境,力图从这一环境中抽象出对特定制度的运作成本有重大意义的非经济因素来。在制度与经济史研究领域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立场:其一以诺斯的观点为代表,认为一个社会可能长期“锁入”贫困状态内;与此对立的是主流经济学(例如巴塞尔Y.Barzel,华盛顿大学新制度经济学家)的看法,认为一个社会长期停滞在低水平发展阶段是不可能的事情。后者的论据在于,国际竞争迟早会迫使这一停滞社会要么改革以求发展,要么就消亡;而前者的论据是历史的,即目前所见到的各种社会经济当中,确实存在着长期停滞的经济。诺斯的看法里还包含着对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怀疑:尽管我们可以谈论个人决策和个体理性行为,但是我们没有根据认为一个社会或一个群体的宏观行为必定是“理性”的。“囚徒困境”很可以用来说明为什么一个社会经济可能长期锁入“低水平重复”的陷阱。从更长远的历史视角看,人类社会只是到了最近的几百年才有了所谓的“发展”(即人均收入增长速度超过每年2%)。在漫长的社会史上,人均收入的年增长速度几乎总保持为零。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西欧社会的崛起,人类的“经济生活”很可能仍然“锁”在一个零增长的状态内。诺斯由此非常关心所谓“李约瑟问题”———为什么中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在明清以后越来越迅速地落后于西方?

同样的两种立场也可以在中国经济学家们当中看到。例如盛洪在《读书》上发表过的一篇文章《人们为什么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就是持了诺斯的立场。而樊纲在《二十一世纪》上发表的一篇讨论“理性制度”的文章,虽然对中国的经济制度的非理性方面进行了批评,但基本上还是持了主流经济学的立场。如前述,这两种立场也许都适用,即取决于具体场合下,在一个群体中,“生存竞争的压力”占不占主导地位(以“权力”在人群中的分布来度量)。我认为(1995),就制度的大范围变迁而言,没有哪一个个人的选择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的大范围变迁基本上是社会博弈的结果,不管理性的个人喜欢还是不喜欢。

制度经济学,尤其是大范围制度变迁的研究所涉及的对所谓“制度非理性”问题的解释,使得制度经济学家们往往不能依赖于大范围的经济统计数据。因为,一个地区或一个群体内部所实行的各种制度(与经济行为有关的),很可能与其它地区或群体不同;而且,这些不同,很可能是经济效率差异的主要原因。况且,目前流行的各种类型的经济统计(这些统计指标大多是从发达的“前社会主义国家”或者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借来的),总是倾向于抹杀具体制度之间的区别,总是试图把效率上的差异解释为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投入量上的差异。美国统计学家丹尼森曾经做过大量工作来改进经济统计上的这一“制度取消”问题。他在60年代后期甚至提出“不用任何理论来度量经济增长(measuringeconomicgrowthwithouttheory)”的口号。丹尼森独自计算了美国全要素增长率的“要素”变化(所谓生产函数估计的“残余”问题,以及“残余的残余”问题)。靠了引进例如人口转移和教育改善这类“制度因素”,他最终得以解释美国经济增长率80%,而在他之前,传统的统计方法顶多解释60%。

传统的,基于主流经济学假设上的经济统计数据,对稳定社会的经济分析很有帮助。而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制度的大范围变迁和各个局部制度上的千差万别,使“过渡经济学”的研究者们不能不更多地依赖于“案例分析”的方法。从经济分析史上看(参见J.Schumpeter,HistoryofEconomicAnalysis,Chapter3),经济学家使用的“案例分析”方法近似于社会学家使用的基于韦伯的“理想型(idealtype)”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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