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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
来源:免费论文网    [ 2007-5-9 10:19:37 ]    作者:未知    编辑:论文
《中国经济史研究》最近发表了几篇文章,开展对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关系问题的讨论。本文拟对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联系,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系,在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关系,市镇与封建经济的关系等几个问题,结合经济史的研究成果,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参加这一讨论。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根据生产条件的来源和产品的去路来判断生产单位是否属于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范畴的办法,是可行的,但不能拘泥一端。只看生产条件的来源,说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才能进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不是自然经济的,那末,购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的生产单位把产品留作自用的该怎么算?只看产品的去路,说生产品只用来满足本单位需要的不是商品经济的,那末,购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才能进行生产的单位该怎么算?所以,必须既要看到生产条件的来源,也要看到产品的去路,而且,不光看到生产、生产单位,还要看到消费和消费单位。换句话说,从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进行分配,到满足消费的需要,这一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在我们的考察范围以内,凡是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活动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凡是不通过的,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在考察各个环节之后,再作总的概括,也许可以减少一点片面性和简单化。



许多著作都拿男耕女织的小农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体论证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这并非毫无道理。因为这类小农经济是封建经济的基础,如果它具有自然经济的性格,封建经济也就必然与自然经济发生紧密的联系了。且不说那些论证是否确切,只就它们大多强调小农经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本身的特点,相对忽视它同封建生产方式和剥削方式的特点的联系而言,是失于片面,需要作些补充的。

封建社会里的小农,包括自耕农在内,这里暂时撇开它不谈。只谈没有土地,租种土地所有者土地,利用自己一家人的劳动力,进行独立经营的小农。这类小农包括交纳各种形态地租的直接生产者。他们所拥有的,就是所使用的土地和全家的劳动力两项资源,他们经营生产的目的是交纳地租和维持家庭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经营的原则是维持劳动与需要的平衡。为了满足需要,他们利用土地和劳动,把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结合起来,又是为了满足需要,他们利用土地和劳动,把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结合起来。在诸多的需要中,交纳地租占有特殊的地位。理论上,产品中维持家庭需要后的剩余才能作为地租交纳给土地的所有者,实践上,是在扣除了地租以后,才能考虑家庭需要的满足。在高额地租盛行的场合,这使农民在纳租以后饿饭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地租的生产在这类小农家庭经济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为满足纳租需要的生产,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生产。从这一点上看,这类纳租小农,应该说主要是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虽然它们是商品生产和自给生产的结合体,甚或是一个小商品生产者。

沿着这条论证的思路,我们会遇到封建的劳动者与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剥削方式的特点问题。我认为,正是这些特点能够从根本上说明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

马克思曾说过:“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1] 封建时代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方法,与资本主义时代的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通过购买劳动力,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增殖价值的生产。在封建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并不购买劳动力,不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就能够使劳动者与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封建地租的生产。这种结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类是土地所有者把所有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分为份地,交由直接生产者去使用。直接生产者在份地上用一家人的劳动力进行生产,产品归自己所有,建立起独立的家庭经济,用以维持生产和再生产,并使支出一定数量的劳役地租成为可能。另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留作自营地,在自营地上利用直接生产者的劳役进行生产,产品全归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所有者就是所谓领主,直接生产者就是所谓农奴,这就是领主农奴制度。

一类是土地所有者把全部所有土地分租给直接生产者使用,向他们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自己并不留下土地直接经营生产。直接生产者租佃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利用全家人的劳动力经营生产,产品归自己所有,建立起独立的家庭经济,以维持生产和再生产,并交纳实物或货币地租。这里的土地所有者是所谓地主,直接生产者是所谓佃户,这是地主佃户制度。

此外,还有一类结合方式。土地所有者不采取上述的两种办法,而是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使用奴仆和等级雇工等,自己经营生产,产品全归自己享有。这里的等级雇工是前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相类似,其与土地的结合也通过了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但有区别。比如说,等级雇工出卖的是一定时期的人身,所得报酬也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这种报酬分为工食和工钱两个部分,工食占大部分,虽以货币计量,交给雇工支配,但多以实物抵偿,带着浓厚的自然经济痕迹。从整体看,这类结合方式,主要属于自然经济的范围,但带有商品经济的因素。这就是所谓经营地主制度,土地所有者是所谓经营地主,直接生产者包括奴仆和等级雇工等。

以上三种结合方式,以前两种最为流行,曾在封建时代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分别占据过统治的地位;这两种方式还可以结合起来。第三种始终不曾占过重要地位,它可以在上述两种结合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时候,单独存在;也可以同以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领主自营地上,除使用农奴的劳役外,还使用奴仆和等级雇工的劳动;佃租地主也可以留下一点土地兼作经营地主。所以在强调封建的生产因素结合方式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时,不应忽视商品经济因素的存在。至于土地买卖的影响,留到下面去说。

在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结合方式下,直接生产者必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劳役、实物或货币地租,这些地租形态也突出地表明了自然经济的色彩。

在劳役地租形态下,直接生产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多种多样的,几乎无所不包。比如耕地耙地,春播秋收,冬种夏锄,打谷扬场,收割干草,修整果园,种植蔬菜,修缮房屋谷仓、马厩畜栏,绩麻纺线,酿造酒类,制造麦曲等等,外加放牛羊、牧猪鹅、剪羊毛,还要用自己的车马为土地所有者运送粮食木材等等。这都是具体劳动。

在实物地租形态下,劳动者所交纳的实物,凡是有关土地所有者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具备。比如大小麦、大小米、谷物豆类,面粉乾酪,黄油牛奶,牛羊猪鹅鸡鸭鱼,蔬菜和水果,蜂蜜黄蜡,亚麻棉花,木材砖瓦石块,以及锅、桶、刀、剪、桌、椅、镰刀、马掌等等。这都是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实物。

虽然,任何一个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劳役和实物地租未必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品类完备。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不论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都经历过单一化的变化过程,劳役地租单一化为农田和运输劳动,最后只是运输劳动,实物地租单一化为主要粮食作物,最后只是小麦或大米一项,它们的具体劳动性质和实物形态并未改变。其自然经济的性质,一目了然。

只有货币地租形态,需要加以说明。纳租所用的货币,是租佃农民将自家的产品作为商品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而得来的,是商品货币交换的结果,应该说,是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但是,这只表明货币的来源,并未说明它在纳租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纳租这一经济活动中,货币既满足了地主收租的需要,又满足了直接生产者纳租的需要,并未与任何商品相交换、担当交换价值的角色。用政治经济学术语说,在用货币纳租的场合,货币是作为具有价值形式的使用价值,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

其实,在封建生产因素结合方式下的农民,把他们的劳动交由土地的所有者支配,把他们的产品交给土地所有者享有,同把他们的货币交给土地所有者使用一样,都是一种转让,但都不是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也不以商品交换关系作为必要的前提。这就是说,封建地租剥削方式本身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而属于自然经济范畴。

对此,马克思有过一段论述,人们经常引用,说是:“在这里,按照假定,直接生产者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剥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2] 我认为,这里所说的“通过超经济强制”,是在与资本主义剥削方式的特点相比较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强调的是封建地租剥削方式不像资本主义剥削方式,不是通过劳动力买卖那种商品与货币等价交换的关系而实现的。因此,马克思说,“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3] 关键就在于劳动力不是商品。

顺带说明,有一种把这里的超经济强制作为非经济关系看待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所遵循的大概是这样的逻辑:直接生产者具有全部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资料等,独立地进行生产,对于这种独立的经济,必须施行强制,才能迫使直接生产者交纳地租。实际上,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为土地所有者所有,是以纳租为条件而交给直接生产者使用的。如不履行纳租义务,土地所有者就可以把土地从直接生产者手中收回,不继续使用,中断这一结合。所以,封建制度下的佃田纳租,就象资本主义制度下拿钱干活一样,是一种经济关系,一种经济制度。它不是强制所能凭空创立的。任何一个个人,不管有多大权力,采取什么方式,都不能凭空对任何另一个个人征收地租,并把它作为一种制度巩固下来。它是土地权力的体现。个人只在拥有土地的条件下,才能作为土地权力人格化的担当者。所以有学者认为,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分离的前提出发,当他们以这种方式结合起来的时候,劳动者就必须交纳地租。这就消除了把超经济强制理解为非经济关系的必要性,不必把纳租归因于单纯的强制了。

在封建经济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地租的剥削方式,都属于自然经济的范围,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联系并不必然,特别劳动力不是商品。因此,可以说,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系,或者说,本质的联系。[4] 但是,在另一些方面,另一些环节,就不全然如此了。



如果不从封建土地所有者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关系来考察,而是从封建经济单位的生产和消费整个运行过程来考察,我们将会发现,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也有着紧密的联系,或者说本质的联系。[5]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一个自然经济单位的基本特征是,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我体会,这是说,不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农民,作为一个经济单位,其生产和消费无需借助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能够顺利进行的,就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

当社会进入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以铁犁牛耕从事农业生产,消费也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时要维持自然经济的面貌,各经济单位必须具备如下一些条件:第一,拥有足够的自然资源,土地、水流、矿藏、森林、牧场等等;第二,拥有足够数量的劳动力,能够利用所有资源,进行生产,以满足本单位的各种物质需要;因此,第三,劳动者能够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或者有完备的和稳定的分工;而且,第四,各单位的人口、土地、耕畜、工具、产业结构等等,大体均平,没有此有余而彼不足的现象。这样,各经济单位才能互不依赖,进行万事不求人的生产和再生产。

实际上,在封建社会里,许多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使各经济单位很难、甚至不可能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特别是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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